(新加坡22日讯)负责调查失信案的资深警官将嫌犯赔偿给受害人的4万3000新元(约14万7645令吉97仙)款项占为己有,把钱用在房租、给前妻的生活费及旅行费用,因触犯挪用公款失信罪,今日被判处坐牢3年。
根据亚洲新闻网台报道,被告是54岁莫哈末嘉里尔,原是一名高级驻署警长。
根据控状指出,莫哈末嘉里尔被控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从一起案件的嫌犯和丈夫手中拿走4万3000新元。
被告在2020年7月已被下令停职,今日承认3项公务员触犯挪用公款刑事失信罪,法官在判刑时同时考虑第四项类似指控。
案情显示,2012年4月,被告是东陵分区调查部门的高级驻署督察,当时他接手调查一起两名女室友的纠纷案件。此案受害者在同年3月向警方报案,指室友典当她的珠宝,还拿走她声称用来投资的钱。
被告告知案件嫌犯,她必须向受害者赔偿约8万新元(约27万4690令吉17仙)的款项和珠宝。
检察官指出,尽管被告事先并没有征得要求赔偿金的批准,也知道这需要先得到批准,但被告还是向上述案件的嫌犯提出赔钱的要求。
嫌犯相信被告,在接下来的4年内提供不同金额的赔偿,从一开始的给现金,之后是透过银行转帐或直接存款到被告的个人户头,被告也曾在停车场和商场,向嫌犯和她的丈夫取得现金。
尽管多次向嫌犯收钱,被告不曾将该笔“赔偿金”交给相关案件的受害者,而是把收到的钱用在给房租、前妻的赡养费,以及他本身的旅费。
受害人的女儿在2020年向新加坡警察部队投报,指被告在没有适当文件之下,归还一些被盗用的珠宝,而她自2019年10月开始就无法联络上被告。
被告的行为之后被揭发,并被指示停职。
检察官要求法庭将被告判刑3年,并形容他的行为“非常非常错误”,指已经有25年服务经验的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破坏社会对警察部队的信任 。
法官在判刑时说,被告身为执法人员,没有遵守法律,反而利用职务的便利性作出犯法行为,判处被告坐牢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