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9日讯)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周五释宪,宣告刑法第239条规定违宪,立即失效。大法官认为,通奸罪限制性自主权,干预个人隐私,导致的不利益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
台湾中央社报导,2002年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曾对刑法通奸罪做出合宪解释。但包括台湾苗栗地方法院陈姓法官共10多名法官及一名林姓男子,认为通奸罪有违宪疑义,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大法官于今年3月间进行言词辩论后,周五在宪法法庭宣示释宪结果。
解释文指出,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对宪法第22条所保障性自主权的限制,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于此范围内,释字第554号解释应予变更。
维持婚姻不靠刑罚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表示,通奸罪导致的不利益显然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这是通奸罪违宪的最主要理由。
他说,大法官认为,尽管通奸罪对于婚外性行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但通奸罪对于维系婚姻关系或婚姻制度,帮助很有限。因为婚姻的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婚姻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
林辉煌指出,通奸罪不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通奸及相奸行为多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内,不具公开性。通奸罪的发现、追诉以及审判过程,必然侵扰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及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让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人民极私密领域,严重干预个人隐私。
林辉煌表示,大法官认为,以刑罚制裁手段处罚违反婚姻承诺的通奸配偶,虽有“惩罚”违反婚姻忠诚义务配偶的作用,但也反而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他说,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价值,但也强调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婚姻制度具有维护人伦秩序、性别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的永久结合关系,也具有使配偶双方在精神上、感情上与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
林辉煌指,大法官也承认婚姻自由是宪法权利,所以一个人是否、跟谁结婚、两愿离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经营婚姻关系的权利,也都受到宪法保障。
他表示,随著社会自由化与多元化发展,婚姻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已经趋于相对化。通奸罪违宪失效后,仍得借由民事法律规定维护家庭与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