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8日讯)中国北京清华大学起诉江西省赣州市的“清华幼儿园”,认为使用“清华”字样容易令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三开庭审理。
《新京报》报导,清华大学与上犹县清华幼儿园的商标权纠纷案,周三下午开庭审理。当天上午,法院还审理了清华大学起诉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纠纷案。
清华大学已在江西省,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多个诉讼。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6日曾开庭,审理清华大学起诉渝水区水木清华幼儿园等3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1月29日,清华大学对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提起民事诉讼,称石城县清华幼儿园在经营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在起诉状中,清华大学还称,其前身为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6年10月16日,中国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清华”为驰名商标。
因此,清华大学认为,石城县清华幼儿园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清华大学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清华大学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人民币(30万8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