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的街头暴力流血事件,演变到杀人不见血的网络暴力文化,网络近年来已成为别有居心者搬弄是非、指鹿为马、人身攻击和诽谤的平台,“网络暴民”俨然成为一种趋势。
从污蔑国家元首到张贴一些关于政治人物虚虚实实的私生活照片及视频,多位部落客都在不同法令下被提控。目前,科技已延伸到可以通过各种手机或平板电脑,发送网络信息,究竟如何才能有效遏制不负责任者继续横行霸道?
执业律师陈博雄认为,与其制定更多的新法令,倒不如加强警方的调查效率与素质,方能对症下药。
国会在今年4月通过《2012年证据法令修订案》114(A)条文,并在7月31日纳入宪报。在此法令下,任何人无论通过谈话、电话交谈,或通过社交媒体如面簿和推特等发表具煽动性、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论,或造谣、散播虚假,导致他人受害,或使他人生活备受困扰,这些行为都触犯了法律,属于刑事罪。
而且一旦在114A条文下被追究责任,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案件,举证的责任不再归于原告与检控官,有关人士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清白,以证实本身没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涉及诽谤、中伤等内容。
执业律师陈博雄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都相当完整,只是在执法上往往都是阻碍重重,尤其是要找出真正躲在网络背后进行诽谤他人与煽动人心的始作俑者。
查案官素质待加强
“要找出一开始放出那讯息或照片的幕后黑手比较难,这是一个科技的问题,毕竟科技发达的社会,人人都很容易发出这些讯息。律师公会的一贯立场也表示解铃还须系铃人,必须以科技解决科技的问题,不能全部都从法律途径著手,这并不能全然解决所有问题。”
他认为,现今就算有法律对付始作俑者,但若是无法找出这些人,就显得无所用处,毕竟幕后黑手者容易躲藏,而且资料都是网民盲目地在转载。
“相信我国法律的权威作用依然还在,但是能否顺利提控上庭的例子并不多,如果日后真的有很多这类似的案件,那这个国家的情况,也未免太过恶劣了。”
陈博雄指出,眼前迫切要解决的是查案警官的素质,他们居多都因为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而解决不到问题。
“在没有专业律师的护持下,靠他们的能力将真正犯案的人定罪,依然有段距离。”
他认为,一般上断定嫌疑犯是否牵涉主要责任还是在警方,但是判罪的结果在法官,就连警方自身的法律部门负责人也坦诚,目前调查官的素质低落。“毕竟像印尼的调查警官,要经过3年训练,如同考取大学文凭,但是大马的调查警官,却只需要一年的文凭课程就够了。”
针对这点,陈博雄认为提高警方的素质,设立专门对付与调查类似案件的小组,而非制定新的法令,才是控制网络暴民继续泛滥的上上之策。
嘉宾开讲:若没大伤害容许灰色地带
执业律师陈博雄指出,如果网络上的身份被盗用,可能单纯是玩笑或闹剧,并不一定是恶意的欺骗或违法行为,但这已经是涉及隐私权的范围。
“类似举动可能的伤害性可大可小,但在一律实行英国法的地方如新加坡、纽西兰或西班牙等,没有一定的法律去保护我们的隐私权,而且这层的自我保护,也需要和刑事罪行划分界限。”
他表示,类似的敏感言论不一定都触犯刑事罪行,若并没有太大的伤害,这个灰色地带依然可以容许。
他指出,部分在网络上发生的资料篡改或身份被盗用,都未必被定罪,而且现实上,在刑事法典上被提控上庭的例子并不常见。
不过陈博雄指出,如果篡改是具有一些煽动或诽谤成分,当中有严重的敏感字眼或意识,则可能被喊告。
“如果只是煽动人家不满的情绪,可能只是诽谤的罪行,不过基于面子书诽谤的例子越来越多,一般员工喜欢在面子书上抹黑或发表不尽的事实,企图破坏雇主的名声或影响其公司形象,结果就较为容易被告上法庭。”
他续称,由于刑事法典对付网民的情况并不多,加上《2012年证据法令修订案》114(A)条文刚刚生效,所以可见的案例并不多。
转载资讯者也要负责任
网络暴民是指内容提供者或作者,对于转载或散播者,是否需要负起一定的责任,例如在面子书上转发一些照片或他人言论的人?若不需要负法律的责任的话,那么在道德方面的责任,又如何?
对此,执业律师陈博雄表示,网络的圈子或世界其实很大,不是全然都会与政治挂钩,倘若转载上述敏感内容的心态有误,认为转载后不是自己的言论,也不是自己的责任的话,便已经走入思考的误区。
“试想想,如果转载的内容,会造成他人形象被伤害或人身攻击,网民其实还是需要去求证。例如当然现今网民最喜欢转载发生罪案的地点,说的非常逼真,但现在的网民,在未转载前不能盲目信从。”
他指出,网民转载误认为这只是提醒或分享,但是这无形中也使到人心惶惶,即便现实中大部分转载的讯息,都已被确认是真实,但是还是有小部分的讯息,是人为造假的。
陈博雄续称,转载的人是否有责任,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去看,还有很多警方不了解或跟不上法令发展的节奏,总民事案件上去看,还有很多人担心会浪费较多的时间与金钱。
“不过从法令的原则上去看,转载的网民还是可以被提控,因为在法理上,你会被定义是重新发出这个敏感的讯息。”
假设定罪困扰无辜者
执业律师陈博雄表示,一旦被警方断定涉及在传播或转载煽动人心的敏感内容,已足以令涉及的人士感到困惑,而且关键的是,在《2012年证据法令修订案》114(A)条文下,涉及者的定义也相当广泛。
他续称,虽然清者自清,但是若不小心涉及在内,将会面对困扰的程序,例如突然被召集到警局报道或频频找被问话,这个过程已经足够苦恼。
“我们不只要考虑法律条文的罪名有多重,也要关注未定罪前的困扰。而且一旦被假设你是那名嫌疑犯,那举证的责任反而是在你身上,你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犯罪,这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陈博雄指出,并不会有人在此条文下被提控,114A条文所提及的赋予执法单位推定权限,也常见于目前许多法令,包括煽动法令、危险毒品法令及相关合约法令,都存在推定条文。“它虽然不是罪行,但可以和很多罪行链接,不管是你想到或没想到的法令。”
他说,就算上述资料只存在电脑或户口,未被转发都可被视作刊登文章的人,这个定义也相当广泛。
“虽然此法令针对的对象是网络暴民,但是据我所知,我国网民更多是“网络义民”,会协助失踪人士的寻找、提供犯罪车辆的号码、或呼吁大家帮忙患上重病的人。”
听众来电:人性化角度探讨“暴民”心态
听众郑美珍表示,往往人们会在网上发布伤害性言论都是事出有因。不过,只要大家保存一颗善良的内心,即可不必依赖法律条文解决纷争。
郑美珍也是一名心理谘询师。她认为,曾在接触的人群中发现一名电脑专才在转业之际,特别设定一些定时的电脑病毒,毁坏公司的作业程序,造成旧公司出现大混乱。
“这群人这么做完全是为了突显自己的存在价值,希望大家能关注他们的所作所为,他们缺乏的是爱的鼓励与社会的指引。”
郑女士表示,凡事都并不应该遵循单一的角度去看待事情的本质,类似网络暴力言论层出不穷,居多都必须从人性化的角度思量并探讨。
“或许这群网络暴民自小便有一段不为人知的悲惨经历,抑或家庭出现了不可扭转的悲剧,进而引发了异于常人的心理素质。”
她续称,世界上所发生之事皆有其定律,倘若操纵不顺利极可能一发不可收拾。只有内心透明清澈如水,才不用担心因果报应的发生。
对此,执业律师陈博雄笑称,上述的例子显示了该名人士并不是网络暴民,而是科技暴民。
“其实他如此的举动,也会触及刑事法典当中的条文,关键只是在于警方要用什么角度提控他而已。”
陈博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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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佩银、吴俐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