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马来亚联合邦举行首次立法议会选举,最终由巫统、马华公会、印度人国大党联合组成的“联盟政党”赢得52个席位中的51席,成功于8月4日组成新政府。选举成果加上1955年12月下旬和马共举行的“华玲会谈”,最终成为东姑阿都拉曼政府向英国施压的手段,获得英国同意予马来亚独立。
1956年3月,制宪委员会正式成立,委任了5名成员负责制定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这个制宪委员会由英国的李特爵士(LordReid)担任主席,故也称为“李特制宪委员会”。制宪委员会于1957年8月15日完成了《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草案,并在8月27日正式生效,随后马来亚联合邦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宣布独立,脱离英国的殖民成为一个新兴的国家。
独立前的一年(即1956年4月),在确定马来亚即将独立后,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的林连玉先生积极穿针引线下,发动了一场在马来亚华人历史上重要的一页——“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争取公民权代表大会”(下称“代表大会”)。
根据林连玉先生的记载,他认为1955年大选造就了以巫统为主的一党专政的实质,这将影响今后华人的前程。他也认为失去陈祯禄领导的马华公会及在巫统的专制下,已难有人能够替华人争取平等的权利。因此,教总林连玉、雪兰莪中华大会堂副总理曹尧辉、三十六行团总会主席梁志翔和怡保中华大会堂主席刘伯群决定联合发起,一个可以代表马来亚华人真正公意和作重大交涉的代表大会。
四提案未获用
四人利用各自团体和媒体的力量,以四大社团名义作为召集团体(后马六甲中华总商会要求加入成为第五个大会召集团体),于1956年4月27日成功号召了454个华人社团和一千余名的华团代表出席大会。大会也发表了一份宣言。这份宣言是由林连玉先生负责起草。
这场“代表大会”通过了四大提案,要求即将独立的马来亚政府同意:1.当地出生即为当然公民;2.在本邦居留五年者,得申请成为公民,免受语言考试;3.凡公民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4.列巫、华、印为官方语文,作为华社成为马来亚公民的基本要求。
这四项具华社民意基础的提案并未获得宪制委员会所用,也没获马来亚政府的完全同意。不过,马来亚政府在独立后,把公民权申请的期限延长多一年的时间至1958年8月31日。有论者认为此举是英殖民政府在重大民意压力下所做出的让步。
有学者认为,东南亚华人在殖民地时代对公民的概念和意识并不清楚和强烈,因此是否成为公民对华人来说影响不大。
但在独立后,是否具有公民地位其影响就大得多。因为若没拥有当地国籍和公民地位,许多正常活动将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1955年,在印尼举办的万隆会议中,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并取消“双重国籍”政策。此政策影响了东南亚的华侨华人。当时马来亚和红色中国尚未建立邦交,因此马来亚的华人实际上没有其他选择,只能转换其国家认同,选择成为马来亚公民。
马来亚华人社会是个相当务实的群体,当马来亚即将独立成为一个国家时,华人须作出生存的选择。《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代表大会争取公民权宣言》(下称《宣言》)直接点出当时马来亚华人的心声:
“……我们认为公民权即是生存权,我们的子子孙孙,要在马来亚生存,所以我们必须为他们取得马来亚的公民权;而为马来亚国获致青年的效忠,不致生心向外起见,也只有根诸权利与义务相对待的观念,给予公民权才有效果的……”
无论如何,在务实的背后,马来亚华人因为曾经在这片土地上开荒拓殖,付出血汗参与地方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存有一定感情的积累:
“……我们对于马来亚,向来只凭我们的努力,去诛锄草茅,开辟荒野。本邦的财富,因我们努力而增加。试看马来亚的山陬海澨,那一处不踏遍我们华人的足迹?马来亚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那一物不沾染我们华人的血汗?时至今日,我们必须成为马来亚的公民。”
在《宣言》中,亦不难看到要求平等对待、共存共荣之愿景的声明和立场:
“……合力建国以后,我们已经结为异族的兄弟,我们的子子孙孙,将要世世代代在这可爱的土地上,同工作,同游戏;在遥远的将来,更可因文化的交流,习尚的相染,把界限完全泯灭,而成为一家人。我们当前的责任,就是要为我们的子子孙孙打好友爱与合作的基础,培养起共存共荣的观念,假如我们意见有分歧的地方,我们就应该开诚布公地,以互相尊重的精神来解决处理。”
此外,笔者认为,这份宣言也有意避开红色中国之因素,行文隐含了华人不会支持中国的立场表态:
“……要启示我们的后一代,以马来亚为效忠的对象,告诉他们:马来亚即是他们的家乡;马来亚各民族的父老兄弟及姐妹,都是他们的父老兄弟及姐妹;假设不幸,马来亚有了外来的共同敌人,他们必须挺身而起,为保卫马来亚而作战。不管那敌人来自何方,以及属于何种人,他们都必须紧紧地站在马来亚这一边。”
重新决定公民身份
笔者认为,1956年“代表大会”的宣言道出马来亚华人南渡马来亚后,一直处于外来者或二等居民的心路历程。因此《宣言》希望在国家独立后,各族人民能和睦共处,不分彼此和享有平等的待遇。《宣言》基本上也在强调华人成为公民并无政治上的意图,希望马来人能够了解华人释出的诚意和热爱马来亚的表现。《宣言》使用的文字读来予人时柔时刚之感,其内容感情真挚而坚定。《宣言》清楚表达了华人效忠和保卫马来亚的决心,但也实际避重就轻地试图划清华人与当时共产主义思潮之关系,以利华人争取公民权。
1957年3月,“代表大会”鉴于“李特制宪委员会”未采纳提案而决定力争,加上马华总会长陈祯禄在某次演讲中表明马华公会只转达华人对于制宪之意见而无法力争,导致“代表大会”迳自派代表团于1957年5月5日(5月7日抵达伦敦)前往英国请愿。独立以后,公民权的申请期限再延一年的时间以让更多公众提出申请。
马来亚华人社团也在这期限之间,放下和马华的成见,踊跃参与了马华于11月10日召开的社团大会以协助华人申请公民权事务。华人社团及马华的合作,使得这个时期申请成为马来亚公民的华人剧增70多万,使得华人在这个国家才有发言的权利,名正言顺为自己争取公民应有的权益,也才有实力左右这国家的政局。
虽然1956年以后马来亚华人社会对于国家认同已有明确态度,但513事件发生后,国民登记局总监于1969年11月初突然发出指示,要求此前在宪法第30条款下发出的“公民权证书”持有者,须缴回证书以便重新决定持有者之身份。
第30条款下发出的“公民权证书”并非公民权,而是一种决定持有者身份的临时证件而已。当局是基于对申请人资料和证据未能完全信服的情况下,才发出的这种可回收的临时身份证明证件。若申请者的资料获得确实或提出了可信服之证据,“公民权证书”持有者就可再申请成为正式公民。
国民登记局总监认为,造成大量出现有“疑问”的公民权证书,主要是1957年独立以后所进行的大规模登记运动导致,因此这些临时证件须收回检查并按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官方统计,在第30条款下发出的“公民权证书”共有26万8756张,其中有1万5368人的公民权证书无效。这项重新审查“公民权证书”持续进行至1972年9月30日方告结束,不过对马来西亚的华人而言,这无疑是在质疑华人对于这国家的效忠和感情。
华人社会在国家认同的转向过程中,不难发现其行动都是处于被动式。虽然从1956年的公民权运动中可以窥见华人社会的积极态度和明确的本土意识立场,同时也看到华人社会如何藉“全马华团争取公民权大会”开启其社会和政治动员的力量,以为独立后的华社权益争取工作铺下一定的基础。
华人的马来亚国家认同即便是真实的,但作为认同表现的公民权却始终是虚幻,是被赐予的。在这种期待与结果均等的遭遇下,最后演变成如王国璋所述的马华困境:“……马来西亚华人土生土长,自小就被社会、教育体制灌输爱国爱乡土的意识,但其成长过程与日常生活经验里,却充斥著不公待遇与身为实质二等公民的屈辱,‘我爱国家,国家却不爱我’是不少马华的共同慨叹。于是一有机会,往往即外移不归,马华菁英遂持续流失。”
(本文为2016年华教节特辑系列文章,今年的主题是“反思建国60周年”以及“如何扩大争取公民权益”,由林连玉基金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