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看似一场辩论赛的题目,其实是一场培训营分享会的主题。我和陈亚才兄在27日(今天)应一华团生活营之邀,出席和年轻人谈谈我们的看法。虽然我们都是学历史的,但他的身份比我超然。我的火箭烙印很深,即使退了党,“超人”的发言难免会被视为民主行动党的立场。
如果我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应该是“角力”,则国阵(尤其华基政客)的舆论机关将伺机说成“连超人也承认,槟城人民需要和槟城政府进行角力”,进而推导出结论:“林冠英政府和槟城人民不能共赢”,“一定要让火箭或公正党输掉一些议席,以壮大槟城国阵”。
如果我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应当是“共赢”的话,那么国阵文宣也会宣称“人民无需和纳吉角力,应该充和分和国阵政府合作,尤其通过马华、民政和人联党去协商,来争取权益,达致共赢”。
为了避免我的演讲内容被断章取义,首先,我要设定好讨论的“条件”,不能光从命题出发来泛谈。好比你问小朋友,“下雨好吗?”,他很难答复。但若设定好条件,“请问在旱季,下雨好吗?”或者“海啸过后,下雨好吗?”,则小朋友的回答就简单得多。
所以,只要我们将“条件”设定好,将讨论的时空范围界定清楚,则不仅有助于大家判断问题,我的见解亦不容易被有心人曲解。
巫统主导的马来西亚国阵政府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权?海内外搞“大马研究”的政治学者、社会学者、历史学者累积的文献很多,有曰:威权政府、种族威权主义、协和式民主、选举式威权、威权性发展主义、温和穆斯林国家、超稳定种族霸权政体、掠夺型威权国家……林林总总的名堂、概念和定义。
然上述的概念和定义,都能综合出若干特征:
1.大马是介于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 Regime);
2.国阵是由马来种族支配的权力分配模式;
3.国阵执政的合法性(legitimacy)备受质疑,皆因不公正的选举制度(gerrymandering)使然;
4.随著伊斯兰化政策(islamization policy)的进逼,大马宪政世俗的基础正逐步受到蚕食;
5.英国西敏寺的三权分立民主制衡机制没有获得充分尊重和实践,尤其干预司法的大案成为诟病;
6.国阵推崇的是“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非“法治国家”(rule of law);所以它在国会可以制定诸多“恶法”来“维持社会秩序”,不惜践踏公民自由权;
7.大马虽然不是共产国家,但国阵执行的经济政策也并非自由的市场经济,而是由单一种族垄断的朋党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巫统“干预市场的手”无所不在,但偏偏“要自由竞争的它却干预,要干预的它却自由放任”,是为马来党国资本主义(Malay party state capitalism);
8.国阵(尤其巫统)有一套奴役百姓思想的软势力,从敦拉萨的“马来人至上”(Ketuanan Melayu),马哈迪的“亚洲价值”(Asian Values)发展到当今纳吉和伊党共治的“伊斯兰化政策”,作为消解马来社会反抗势力的“文化霸权”(Cultural Hegemony);
9.社会福利的分配不是建立在民间的实际需求,而是以肤色为判断基础,国民被划分为土著和非土著,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是为“单一种族福利国”,又称社会沙文主义(Social Chauvinism);
10.西马半岛的现代化建设远远超越东马两邦,资源长年被执政精英所瓜分,近年本土主义崛起,沙砂分离主义将是大马未来的一大挑战。
就以上十点特征来作为我们讨论问题的“条件”和“范围”,你认为,大马人民和国阵政府的关系,应当是“角力”还是“共赢”?
我不准备提供标准答案,因为我不赞成给年轻人“喂食”,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些西方哲人对“政府”的见解,作为大家独立思考的参照系。
首先,我们探讨为何人类这一物种,需要组织政府和国家(state)?简单地说,人类是群居的动物,要通过结社、互助、集体和情感生活,来应付自然界、猛兽和外族的挑战,目的为保障个体安全(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观点)和繁衍后代。
所以人不论在参加部落、归入民族、组织国家或选举政府,都应当是以促进自身的福祉(自由、安全和繁衍,也包括财富)为宗旨,而非被集体(可以是部落、宗教、民族、国家或政府)所奴役或侵犯。
我认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谓“政府的目的是自由”,史宾诺莎(Baruch Spinoza)也认为,“自由应摆在安全之前”。洛克(John Locke)则说,“政府没有权力剥夺任何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故此,人类最宝贵的价值是自由,自由不应该因结社而受到侵犯。人民组织政府,是将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按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度让”给政府,并且约定每四年或五年一次举行选举,确保“度让”的权力可以依时收回,或重新委托给另一执政集团。若发现“社会契约”的内容没有被政府所遵照,人民有权力可以用暴力推翻之(卢梭的观点),这就是“主权在民”的精粹。
社会契约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人民和国家/政府(英文都是翻译作State)的基本约定,比如维持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政体”、“宪法至上的治理模式”、“个人自由、安全和平等获得保障的社会制度”等等。宪法则可谓社会契约最集中的体现,我借用中国当代思想家已故严家其先生的“两个凡是”来说明之:“凡是宪法没有规定政府可以做的,政府都不可以做;凡是宪法没有阻止人民去做的,人民都可以去做”。这个要义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度让”给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不会被滥用来遏制或侵犯公民自由权(civil liberties)。所以,对于政府权力,要从严规范;对于人民权利,要从宽解释。政府敢越其权限一步,就是违宪;人民反抗,则是护宪。故此,净选盟(Bersih)号召人民上街,和平示威,不是推翻国会民主,而是捍卫人民有反对专制政府的自然权利。
我不是无政府主义者(Anarchist),我同意作为一个有效进行“治理”的政府,它需要透过“社会契约”赋予它合法使用暴力(警察、军队、监狱)、公共资源(财政税收)和司法系统,这是为确保促进一个大多数人福祉的社会制度得以有序运作。但是,政府/政党和政客,往往会滥用公权力,来维护统治集团的狭隘利益,甚至侵害人民的福祉和破坏"社会契约",大家从近期国阵援引“国安法”(SOSMA)逮捕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一案就能判断之。
再则,大历史学家艾克顿爵士(Load Acton)认为,“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有西方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主张三权分立,近有东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出发点均是对人性的不信任,故要将权力分散,并用权力来制衡权力。有人形容说“宁要两只互相制衡的魔鬼,也不要一只拥有绝对权力的天使”,如李敖就提出“壮大乌龟打王八”的主张。大家不妨思考纳吉在被揭发一马丑闻案后,从其个人到政府机构,权力是更集中还是被分散?
我期待大家能从我的分享中结合大马的“具体国情”来做独立思考。你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从1957年到今天,你认为,我国的政治是否更加自由?社会是否更加开放?民族是否更加平等?经济是否更加进步?政府是否更加廉洁?宗教是否更加宽容?
最后,你的个人权利是否受到尊重?你会和纳吉政权“角力”还是“共赢”?答案还需要我说出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