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本由多国学者分章合写的《亚洲的政党体制与制度化》的书。
书中把中国、越南、新马、日本与台湾归类为高制度化,印度为中度制度化,而韩国、印尼为低制度化,泰国、菲律宾与柬埔寨则是缺乏制度化的政党体制。
这样的归类突显了,制度化与民主没有必然的关系,甚至可能会防碍民主化,如大马。所谓政党体制(PartySystem),是指一国政党的状态,通常是用政党数量来表达,如一党制;两大党制如美国;两个半党制如英国;多党制如多数西北欧国家,大马通常被归类为一党蛰居型多党制,之所以会出现一党占主导地位的多党体制,自与大马特殊的政治生态与选举制度有关。
所谓制度化,也可解读为规则化,相对稳定与有序的政党体制。在此合集中,学者MeredithWeiss从4个指标来衡量大马政党体制的制度化程度。其结论是,大马制度化程度高有碍民主化。因此,有必要实现一定程度的去制度化。
从政党得票率与得席率看,大马的波动性不太高。也就是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颇高,如执政联盟与反对阵线的得票率,通常50多%对40多%。只是,由于选举制度与选区划分不公的作用,得席率的差距就较,甚至有荒了选票输了议席的现象,如2013年大选。实则,英美也出现过这现象。
从政党植根于社会的角度看,主要政党的植根性均颇高,特别是在西马。有调查显示,有约20%的成人有党籍,约22%表其态支持某个政党。与此同时,政党也常得到选区的出钱出力的支持。当然,出钱出力主要指反对阵线,财雄势大的执政联盟自有庞大的可资利用资源。就此点言,老牌反对党植根性是颇强的。
合理分权有利无弊
从党的团结程度看,西马政党的党纪较严,党中央也较能控制党员。当然,这均是个程度的事宜。从执政联盟的角度看,由于巫统一党独大颇能实现统一集中控制,使其他小党听话。从现实来看,由于巫统一贯掌控执政联盟的过半议席。这就使得巫统较能为所欲为。只是,大马这类以种族为分群标准的社会中,一党独大难免会削弱其他族基盟党的支持率,进而削弱整个联盟的支持基础。显见,合理的分权是利人利己的。
从公民认可政党正当性的角度看,大马人通常会接受选举成绩的结果,即便在2013年大选中,尽管选票数多过国阵的民联搞大规模示威,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这里也突显了一个问题;也就是,大马其实是个缺乏共识的有民主形式,却缺乏民主实质的缺乏共识的民主政体。
也就是,掌权精英为了维持民主的形象,允许有政党竞争,可却没有一套朝野双方均可接受的规范性共识,如选举制度、选区划分、处理不公不义的处理机制、处理族际教际利益冲突的公平机制等。对在野党/阵线言,这也是一个大挑战,即若不接受不公平的选举,可能就会被排除在议会民主之外,连参选机会也没有。1950-60年代,左翼政党便曾被打压,而以至无人可出来竞选。可是,若默认这套不公平的制度,又赋与执政党正当性!
权衡之下,也只好期望能在这不公平的制度内发生改朝换代的可能。这总比被拒绝参选来得好。这里也带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在使民主能够健全运作的共识与条件未到位之前,便实践民主选举,会否产生不良后果?毕竟,掌权精英会从保权保位的角度思考,如何使这个具有形式的民主选举可使他永保政权。
选民差额达十倍
这也是何以,在1957年独立宪法中,不同选区的选民差额不可超过15%,可执政精英却把它改为50%,甚至在1972年(五一三事件后)干脆去掉这个上限,使差额达到十倍;或者是若认为年轻选民较倾向反对党,便不积极推动选民登记或降低选民年龄资格等。说得白些就是让第一次掌权集团,制定使其永保政权的行径,使反对者难以变天。因为规则制定者也是参赛者与裁判!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个没有共识的民主(公平规则的共识),则与我国的政治发展的顺序有关。一方面是,早在未独立前,英殖民政府便在冷战格局下打压反对势力,而族群主义又强化了多数决原则超越法治的考量。甚而至于出现零和博奕的思维,也就是一个族群的出头等于另一个族群出不了头的思路。
巫统能够在马来人势力分裂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少数执政。在相当程度上,也与这种族际零和博奕观有关。因为,它使不少马来人在不安的情况下,把民族安全置于民主与公正之上。若不能突破这一点,进步力量便会受到抑制。1950-60年代的左翼进步力量不能壮大起来,被打压固然是主因,可种族主义的阻力也不可忽视。
近期的发展,还多了一个宗教主义,这个宗教因素还成功地分化了民联。可见,大马政党的制度化程度虽高,但其基础却是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种族主义与宗教主义的分群标准上,阶级、性别、环保、公平发展、社会公正,人权观念尚未发达到取代种族与宗教主义的程度。如何改变这个分群标准是个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