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引发的“舞狮”与“狮子舞”之争,大体以杨欣儒高举“两部权威的辞书”而定则定矣。至今我们的学校仍在使用“狮子舞”。其中孰是孰非,待我从头分析得来,读者去自行下结论。
杨氏所谓“两部权威的辞书”,指《现代汉语词典》与《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前者不收“舞狮”,只收“狮子舞”标为名词;后者则标注“舞狮”为动词、“狮子舞”为名词。因此,当询及何以断言“舞狮”是动词、“狮子舞”是名词。杨氏从头至尾都是一势“排山倒海”,从不换招,即:“两部权威的辞书”如是说。
已矣哉!曾几何时我们马来西亚华语经已遭“规范”成了只能按照“两部权威的辞书”说话啊。按照这一趋势发展下去,我们仔细看看:《现代汉语词典》标注“叔叔”为名词,“叔伯”是形容词;很快地,我们马来西亚就要开始教学生,可以说“给你的叔叔倒茶”,但却不能说“给你的叔伯倒茶”!
汉语词类划分,在语言学界都知道是个“老大难”的问题。自一百多年前马建忠开始至今都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因此它“老”;词类划分的原则牵涉到语言研究的理论基础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它“大”;如此“大”问题且延续成“老”问题,可见它“难”。《现代汉语词典》1950年代编纂以来,一直到2005年第五版才开始标注词类,这与英语词典形成强烈对比。由此可见其“老大难”了。当然这也体现了《现代汉语词典》编纂学者的审慎态度。而第五版的标注词类,2004年《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出版后的市场压力似乎是个影响因素。
2004年《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初版就标注词类,这从一定意义上是应该肯定的。然而汉语词类这个“老大难”问题难道就凭一部词典的标注词类而“定则定矣”了吗?我们的杨先生似乎是这样相信的。但事实却差得远了。北京大学陆俭明教授对此回答得很直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给各个词的词性到底标注得怎么样,合适不合适?我还没来得及全部看一遍。不过我想,如果翻阅整个词典,肯定会发现不少问题。”
无法为所有词汇分类
事实也正是如此。上述“叔伯”是一例;另如“难于”标副词、“易于”标动词;再如陆俭明教授说“离了谱”的错误:“一身土、一心一意”的“一”为形容词、“一年一次、一人两块钱”的“一”为代词。关于这“两部权威的辞书”错标词类的问题已有很多人写文章指出来。更何况,与“舞狮”问题直接相关的兼类词问题,《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前言”中明确说到:“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词的全部兼类标出,我们只需标出常用的类别。”我们且不追问是不可能还是无必要,甚至连何谓“常用的类别”也不去细究,单凭这一条“此地无银”的话,我们在使用词典标类时就该多留一份心。
我们的杨先生若翻词典前也先看看人家的“前言”、“凡例”,了解一下词典编纂的实际情况,应该也就不至于如此斩钉截铁地认死“舞狮”就只能是动词了。当然,词典标注词类有错并不代表“舞狮”这一条就一定错。这是逻辑论证上的或然率与必然率的问题。但它至少提示我们不能照单全收。
规范不能只靠辞书
那么我们该如何确定词典的“舞狮”标类是对还是错,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要如何确定“舞狮”的词类呢?这就带我们回到汉语词类划分的“老大难”问题上。当然,这个问题目前学界仍未算得是彻底解答,但是经过40年代赵元任先生的研究一直到60年代初朱德熙先生的努力完成,现在学界认可词类划分的原则是以“词的总体功能分布”为标准。所谓“分布”,就是指词在句法结构上所能出现的位置;即利用鉴定字与句法成分来得出其总体分布的操作方式。
由此来看,李荐鸿所提的“要决定某个词的词性,必须将它放在句子里头去观察,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星洲日报》6/2/2011),这是合理的。然而却同样遭杨氏以“两部权威的辞书”给打回去了。杨氏称:“词典都清楚给其词性归类,而不是像洪君所说的看该词是句子的什么成份才给它归类。这是非常具有误导性的说法。”(《星洲日报》10/2/2011)
其实是杨氏在自误误人。
当然,论证过程中洪一麟节外生枝地提出“‘舞狮’一词,当可视为动词词性活用作名词”(《星洲日报》2/2/2011)。杨氏似乎抓了人家痛脚般忙批评说“词类活用”只适用于古代汉语,因此是“不合时宜”的。说实在,我真不明白这所谓“不合时宜”是如何不合“时宜”;难道语法分析中还有所谓“时宜”吗?!但话说回来,洪君所据陈承泽先生之“词类活用”说,其实并不等同于王力等先生所提之古代汉语的“词类活用”。后者是古代汉语语料中语用层面上的词的临时功能问题,前者则是就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错综关系而提出的一种解释。陈承泽先生的解释自然有不合理处,正如徐通锵先生说的是以“印欧语的眼光”来分析汉语语法。这一思路走下来结果让汉语词类的研究迂回著绕了几十年的弯路,极端的甚至主张汉语词不分词类!这一弯路也正是没有认清汉语语法中名动形等词类与主谓宾等句法成分之间的复杂关系,并非如印欧语中是明确对应的,而是应如朱德熙先生等提出的“依据的根本标准都是以鉴定字和句子成分为环境的分布标准”。
马中华语有差异
杨氏批评“词类活用”,称引了张志公先生50年代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其实杨氏不清楚的是,张志公先生暂拟系统中所提出的“名物化”原则,其性质与陈承泽先生的“词类活用”并无二致,即都没认清汉语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他们都同处于上述迂回的弯路上。如其说“狐狸的狡猾是很有名的”中的“狡猾”,是“取得了名词的一些特点,我们称之为动词和形容词的名物化用法”。因此郭锐才会在《20世纪中国学术大典》“语言学卷”中写道:“‘名物化’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并不明确指出是词性发生变化,但实质与词类假借、词类活用相同。”
由此我们确定了,词类就是按词的功能分布划分的类别;其具体操作方法即“放在句子里头去观察”词的总体功能分布,而绝不单单只是翻查“两部权威的辞书”就定则定矣的。所以,就词类划分来说,观察词的功能分布为本、词典的标类是末。杨氏以词典标类来否定实际语言中的功能分布,这无疑是“本末倒置”。已矣哉!原来还真有这样的人,难怪孟老夫子要骂:“尽信书不如无书!”
更何况马来西亚华语词汇与大陆普通话是有差异的。若按其以“两部权威的辞书”为规范的依归,则《现代汉语词典》不收“农历新年”,我们只能过“春节”;词典只收“羽毛球”、“脚踏车”,我们都不能打“羽球”、骑“脚车”;虽然新版词典收了“豆花儿”,免却我们学生都只能吃“豆腐脑儿”,但却规定“豆花儿”必须儿化;只是无论如何我们今天仍然不能喝“豆花水”。
完全按照“两部权威的辞书”来说话,这似乎是本地“华语规范”的操作方法。因此我说本地的“华语规范”工作很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