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0日讯)4名男女因充当“钱驴”将银行户头借给诈骗集团,今日被提控,俯首认罪后分别被判罚款300及400令吉。
4名被告分别是34岁的姗迪妮(家庭主妇)、35岁穆沙哈(司机)、莫哈末阿菲齐(34岁),以及莫哈末阿敏(37岁)。
根据控状,姗迪妮、莫哈末阿菲齐及莫哈末阿敏因无法针对银行户头涉及诈骗的1520令吉、300令吉及2187令吉款项做出合理解释,抵触《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最高罚款1000令吉,或坐牢最高一年,或两者兼施。
穆沙哈则是被控于2月10日,上午11时47分,因拥有属于诺艾于在尤索夫路段失窃的5000令吉财物,触犯刑事法典411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主控官是莫哈末阿里芬副检察司,4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是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陈欣然(译音)。
承审推事法汀达丽拉判处被告姗迪妮、莫哈末阿敏以及穆沙哈罚款400令吉,莫哈末阿菲齐被判罚款3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必须以坐牢2至4个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