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4日讯)女司机没有让路给直行的交通使用者,今日在被判阻碍交通罪名成立,罚款1800令吉。此外,承审推事也谕令被告须支付主控官堂费1500令吉。
被告为45岁的黄姓女司机,她被控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2时,在东山路处,没有让行给直路行驶的摩哆。
因此,她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119(2)条文,并与相同128(1)条文通读。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此案在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3名证人,辩方也传召了2名证人出庭供证。
今日,承审推事宣判被告罪名成立,被判罚款1800令吉或坐牢2个月替代之。同时,被告也被谕令须缴付主控官的1500令吉堂费或坐牢2个月替代之;被告缴付罚金及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