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42岁的父亲因涉嫌在1月至10月份期间对亲生女儿伸出魔爪,今日在安邦法庭被控41条强奸、违反自然性行为及性侵犯的控状。
在被告聆听有关被控涉及强暴女儿的指控后,这名在清洁公司工作的被告(42岁),在法官诺哈扎尼韩沙面前对所有的指控表示不认罪。
被告是被控在1月至10月期间,于淡江国际山庄的住家中,与15岁11个月的亲生女儿发生性行为,涉及14项罪状。
根据刑事法典第376A条文(乱伦),被告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20年监禁及另加鞭笞。
此外,被告也被面对另外18条控状,即在同一地区的森林处与同一受害人进行非自然的性交,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条。
被告也面临在另外9条控状,即在相同地点、时间及日期性侵同样的受害者,因此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6(1)条文。
S.桑吉塔阿副检察司以担心被告保释后会骚扰受害者为由,因此建议法庭不允许被告保释。
受害者是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被告前妻住在吉打州瓜拉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