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控洗黑钱近2亿令吉的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今日上诉失败,因此须入狱8年和罚款100万令吉。
上诉庭今日驳回这4名金玉华前董事针对他们去年被判罪成和刑罚的上诉申请。上诉庭法官拿督游建齐表示,金玉华前董事所提出的课题,上诉庭三司都一一研究了。
“仔细阅读了有关的定罪和判刑理由,上诉人是利用检讨申请,以便重新审查最终的上诉申请。”
她说,在一方无法获得进一步追索权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审查其自身的裁决。
对于此案,她表示,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特殊情况需要对定罪和判刑进行检讨。
承审这项上诉案的另两名上诉庭法官是耶谷和莫哈末扎比丁。
刘志华、黄保荣、拿督余元生和陈伟良原本面对760项洗黑钱控状,控方尔后将控状减少至154个控状。
2013年5月16日,地庭法官罗扎娜裁决4名被告无罪,当庭释放;事后,国家银行不满裁决,进而提出上诉,高庭于2016年9月20日驳回国行的上诉,维持地庭的原判。
可监1年代替罚款
2017年12月12日,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改判4名金玉华前董事,包括刘志华、陈伟良、余元生和黄保荣(人名皆译音)罪成。
2018年2月21日,上诉庭三司宣判,4人入狱8年和罚款100万令吉。
4人在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的控罪下,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100万令吉,若无法支付罚款,则以监禁一年替代。
至于金玉华私人公司则在相同法令下,被判罚款200万令吉。
在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黄保荣面对68项控状、余元生28项控状、陈伟良46项控状及刘志华12项控状,每项控状判处3年监禁,惟刑期同期执行。
因此,4名董事总共面对8年监禁和100万令吉罚款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