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讯)上诉庭今日做出标志性裁决,即执法机构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融资法令下,只能冻结受调查嫌犯的财产最长90天。
上诉庭三司裁决,即便政府可通过总检察署扣押有关财产,而嫌犯必须在一年内被提控。
以法官乌米卡顿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也认为,若事前有取得冻结庭令,那么一年的冻结期就由冻结令日期开始算起。
这项裁决将对警方、反贪污委员会和总检察署,提控那些银行户头因一马公司(1MDB)案件调查而遭冻结的人士构成影响。
这也意味著,调查者和检控者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他们的工作,否则被冻结和被扣押的财产就必须归还。
上诉庭今日在批准一名商人林惠锦(Lim Hui Jin,音译)的上诉申请时,如是指出。该名商人的联昌国际银行户头无限期遭冻结,尽管他没有被控上法庭。
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瑟比里在17页的判词中,推翻高庭的判决,并谕令归还商人林惠锦银行内的未公开的款额和利息。
林惠锦是将该银行、一名副检察司、警察总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上诉庭也获得1万令吉的堂费。
林惠锦的母亲戴好恩(Tai Hoo Eng)被警方调查,其银行户头遭冻结,而总检察署也在2014年取得冻结令以冻结她的户头。
警方是在2014年6月24日冻结林惠锦的银行户头,而副检察司在2014年9月11日取得充公令,不过只有戴女士被控面对21项洗黑钱罪状,但林惠锦没有被控。
阿都拉曼表示,针对林惠锦的财产扣押令是在2015年6月23日到终止。
“鉴于此,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融资法令第52条文阐明,归还有关财产予没有被提控的人。”
他说,逾期扣押一个人的财产,是违反联邦宪法第13(1)条款,即该条款阐明没有人可被剥夺拥有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