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讯)上诉庭今日再次驳回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暂缓执行8年监禁刑罚的申请。
由拿督东姑麦蒙、拿督乌米卡尔弘及潘斯里扎里哈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基于此案没有任何特殊情况,让法庭批准暂缓令给申请人,因此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4人的暂缓令申请。
这4名前董事为黄保荣(67岁)、余元生(65岁)、陈伟良(41岁)及刘志华(63岁)(人名皆译音)。这也是法庭第3次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他们曾于2月22日及28日申请暂缓令。
4人申请暂缓令是为了暂缓执行刑罚,以便他们获得保外,直至他们的上诉案件审结为止。
东姑麦蒙指出,上述4名男子是在上诉庭被判处监禁,除非他们的判刑被推翻,否则他们必须接受判决。
她也择定此案于4月24日进行案件审理。黄保荣、余元生和陈伟良的代表律师是高永泉、拿督哈巴星、丹斯里莫哈末沙菲宜和埃米尔;而刘志华的代表律师是黄启斌。
以拿督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今年2月21日裁决,上述4名前金玉华公司董事因154项洗黑钱及4项在没有合法执照情况下收取他人存款的控罪成立,每人被判处监禁8年及罚款1000万令吉。
4人在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的控罪下,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100万令吉;并在洗黑钱法令下,每项控状判处监禁3年,惟刑期同期执行。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1年取代。
另外,金玉华有限公司也面对一项非法收取存款的控状,被判处罚款200万令吉。
他们被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吉隆坡分行洗黑钱,以及在其公司总部非法向公众收取存款。
2013年5月16日,地庭裁决4名被告无罪,当庭释放;高庭也于2016年9月20日驳回国行的上诉,维持地庭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