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 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被控洗黑钱近2亿令吉一案,今日各被判入狱8年和罚款100万令吉,即日起生效!
4名被告刘志华(65岁)、陈伟良(41岁)、余元生(65岁)和黄保荣(66岁)(人名皆译音),在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的控罪下,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100万令吉,若无法支付罚款,则以监禁一年替代。
至于金玉华私人公司则在相同法令下,被判罚款200万令吉。
在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黄保荣面对68项控状、余元生28项控状、陈伟良46项控状及刘志华12项控状,每项控状判处3年监禁,惟刑期同期执行。
因此,4名董事总共面对8年监禁和100万令吉罚款的刑罚。
以拿督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做出上述裁决,另两名承审的上诉庭法官包括拿督斯里扎卡里亚及拿督阿都卡林。
莫达鲁丁也谕令,充公金玉华公司的所有资产。
辩方律师随即向法官申请暂缓执行令,但遭法官驳回。
陈伟良的代表律师拿督高永泉较后向媒体表示,他们将会针对上诉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较早时,陈伟良的代表律师拿督哈巴星求情时表示,其当事人拥有销售经验,被介绍进入金玉华公司工作,并非该公司的创办人,且被告是初犯,育有两名孩子。
陈伟良的另一名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说,被告在2008年7月收到国家银行的来信,信函内并没有阐明该公司所进行的黄金买卖活动是犯法的。
他指出,被告不曾犯下刑事罪,也没有受害者投诉他们蒙受损失,其当事人不仅投身慈善事业,同时也是自愿警卫团的成员。
黄保荣、余元生和金玉华公司的代表律师魏顺成表示,金玉华公司是进行黄金买卖,在2013年之前,国家银行并没有针对黄金交易制订法律管制。
“黄金确实有送到买家手中,没有任何消费者投诉说,他们没有收到黄金。”
他强调,所有交易都是使用支票、银行汇票和信用卡支付,证明了其交易是透明的。
他指出,黄保荣和余元生今年66岁和65岁,分别育有3名和2名孩子,自金玉华公司停止运作,他们就没有稳定收入,银行户头也被冻结,目前疾病缠身,要求他们签保守行。
刘志华的代表律师黄启斌则说,其当事人今年65岁,自2009年4月1日辞去金玉华公司董事一职后,就一直无业,没有稳定收入;被告也身患多个疾病,目前接受长期治疗,且被告曾在审讯期间被限制居留长达3个月,要求他签保守行。
主控官韩达韩沙副检察司建议,法官的裁决必须考量对于我国合法投资机构的保护,再加上4名被告所涉及的金额将近2亿令吉,黄保荣(1亿1900万令吉)、陈伟良(710万令吉)、余元生(4080万令吉)和刘志华(110万令吉),建议法官判处每名被告监禁7年和罚款100万令吉。
今天也是农历新年初六,4名被告的家属在法庭闻判后,当庭落泪;而被告则满面愁容,在庭内把握机会与家人告别。
上诉庭驳回委新法官重审申请
金玉华私人公司4名前董事被控洗黑钱案,上诉庭法官今日以他们的权责尚未终结为由,驳回5造辩方律师要求法官退审和委任新法官重审此案的申请。
由于被告所面对的224项控状出现重叠和混淆,控方早前已把控状减至156项,但今日却再度把控状删减至154项控状。
不过,辩方律师以上诉庭法官在去年12月12日时,已针对224项控状裁定罪成,要求法官退审,并交由新一组法官重审此案。
辩方律师也认为,控方在此阶段要求修改控状是违法的,同时,控方针对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提呈5份上诉通知书,但针对洗黑钱法令,却只有提呈一份上诉通知书。
魏顺成指出,所有被告是分别被控,联合审讯,但控方必须分开提出上诉。
最终,莫达鲁丁说,上诉庭三司一致认为,他们权责未终结,有权更改他们之前的判决。
刘志华、黄保荣、拿督余元生和陈伟良原本面对760项洗黑钱控状,控方尔后将控状减少至154个控状。
上诉庭是在去年12月12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裁决,判处大马金玉华私人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在5项非法收款和224项洗黑钱的罪名成立。
4名被告被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安邦路的大众银行吉隆坡分行,非法向公众收取存款,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及《1989年银行及金融公司法令》第25(1)条文。
2013年5月16日,地庭法官罗扎娜裁决4名被告无罪,当庭释放;事后,国家银行不满裁决,进而提出上诉,高庭于2016年9月20日驳回国行的上诉,维持地庭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