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讯)3名商人被指在新山操作无牌汇款公司,今日遭国家银行提控涉及非法汇款及洗黑钱活动,3人所涉及的50项控状金额达779万令吉!
3名被告分别是阿都拉萨苏益(58岁)、张婉宁(译音,27岁)及王金盛(译音,42岁)。他们分别在2011年金钱服务商业法令第4(4)条文,及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活动融资及非法活动获益法令第4(1)(b)下面控。
3名被告在2011年金钱服务商业法令第4(4)条文下,面临相同控状,即于2011年至2015年之间,在没有合法准证的情况下,提供汇款到外国的服务。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不超过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涉及金额达779万令
3名被告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活动融资及非法活动获益法令第4(1)(b)面对不同控状,指他们在2011年至2015年间,接受被视为从非法活动中获益的金钱进入公司户头。
在这项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所获得非法款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其中,阿都拉萨苏益在上述条文下面对40项控状(涉及金额450万令吉)、陈婉宁面对6项控状(涉及金额62万令吉),王金盛则面对4项控状(涉及金额达267万令吉)。
由于3名被告在不同法令下被提控,案件分别在两个法庭处理。承审案件的分别为新山地庭法官莫哈末卡立及卡玛鲁丁卡欣。代表国家银行主控的是陈永昌副检察司及诺拉昔金副检察司。
陈婉宁及王金盛分别托委刘国元及莫哈末法米为代表律师,阿都拉萨则没有委托代表律师。
法官谕令,陈婉宁及王金盛各以3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阿都拉以5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同时需上呈国际护照及每月2日向警局报到。
法官也谕令,3名被告所涉及的案件需综合审理,案件订于9月14日过堂,控辩双方须交换文件。
汇款汇往中泰印尼
根据国家银行提控的资料,国家银行是从2015年起,就针对在新山、昔加末、莎阿南及怡保的非法汇款业者,展开调查。
这些公司非法汇款操作的目的地通常是泰国、中国,以及印尼。
根据调查显示,多数是本地商人及外国供应商之间的非法汇款,以及外劳将款项汇回祖国给家人。
国家银行今年年4月在莎阿南、5月于怡保及本月在昔加末对非法汇款商人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