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人民公正党霹雳州迪遮州议员郑立慷、新邦波赖州议员陈家兴以及4名参与“革除警总长”集会者,今日在吉隆坡推事庭判处表面罪名成立,推事择日让6名被告在证人栏宣誓自辩。
推事诺阿密娜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在仔细研究和评估控状后,发现证人的供词清晰,不会对辩方造成混淆,因此没有必要修改控状,并在考虑证词和证物后,作出上述判决。
基于6名被告选择在证人栏里宣誓自辩,诺阿密娜择订此案于11月28日和29日续审。
被告代表律师哥宾星在庭上提出,控方所提呈的控状出现错误,包括没有清楚说明被告如何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公务员执行什么任务,以及没有列明该公务员的身份。
“控状没有阐明被告阻扰公务员拆横幅和所涉及的公务员身份,而法律也清楚阐明,控状必须列明细节,同时,控方也必须证明被告确实有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主控官莫哈末法迪尔副检察司指出,现有法律允许法官修改或增加控状内容,惟遭到哥宾星反对。
他指出,此举对其当事人不公平,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审讯阶段,若修改控状将需要重新审讯,需要重召证人,进而要求继续审讯。
莫哈末法迪尔也说,执法人员对被告没有存有任何偏见,完全是根据程序执行任务。
另一名被告代表律师艾力保森指出,当时执法人员并没有穿上制服,行径霸道。
“其中两名被告郑立慷和陈家兴多次询问对方的身份,惟他们不加理会,并强行拆除横幅,导致混乱发生。”
6名被告郑立慷(36岁)、陈家兴(34岁)、徐灶生(41岁)、熊明昌(49岁)、颜志谋(25岁)和迈克淡米尔(54岁)是“抗争联盟”成员,被控于2015年3月27日凌晨12时15分,在吉隆坡独立广场举行“革除警总长”静坐集会时,与前来清场的吉隆坡市政局官员爆发肢体冲突。
6人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徐灶生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致伤1名市政局官员,抵触刑事法典地353条文(使用武力阻差办公)。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不超过2年、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