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上诉庭裁决,新山南区前副警区主任阿兹米奥斯曼被控洗黑钱超过395万令吉罪名成立,被判监禁8年及罚款175万。
现年59岁的阿兹米奥斯曼被控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涉嫌洗黑钱活动,所涉及的款额共达395万1780令吉,他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暴力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4项控状。
以拿督巴里亚尤索夫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阿兹米所面对每项罪名被判监禁2年,刑期须分开执行。
他也被罚175万令吉,一旦无法缴付罚款,则必须以半年监禁来代替。
三司成员还包括拿督罗哈娜及拿督阿邦依斯干达。
2012年8月27日,新山地庭宣判阿兹米4项罪名成立,每项罪名被判监禁2年,刑期同期执行,兼罚款高达175万令吉。
犯下4项罪行
已被停职的阿兹米奥兹曼在警界服务超过20年,他于被控时,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内部安全及公共秩序组服务。
他曾出任新山南区副警区主任、彭亨马兰警局局长、淡马鲁警区刑事调查主任。
他被控在效力柔佛反风化、肃赌及私会党取缔组(D7)期间,犯下4项罪行。
阿兹米所面对的第1项控状,是于2002年2月6日至12月20日期间,在彭亨文德甲哈芝卡欣路的马来亚银行,利用本身在该银行户头,涉及一笔达208万5千300令吉的洗黑钱活动。
他所面对的第2项控状,则是2003年1月7日至10月2日期间,在彭亨文德甲哈芝卡欣路的马来亚银行,利用本身在该银行的另一个户头,涉及一笔达67万9千850令吉的洗黑钱活动。
第3项控状则是指他于2004年1月13日及2004年11月17日,在新山阿福街城中坊大厦3楼的马来亚银行内,利用本身在该银行的来往户头,涉嫌94万1930令吉的洗黑钱活动。
他也被控于2005年4月5日,在上述银行内利用同一户头,涉嫌25万令吉的洗黑钱活动。
阿兹米于2007年9月25日及9月26日,分别在新山及淡马鲁地庭被控,后来,2宗案件结合在新山进行聆讯。
2011年1月7日,新山地庭裁决控方证据不足,宣判阿兹米无罪释放。
同年11月,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哈林推翻地庭的裁决,谕令被告必须重新回到地庭为所面对的4项控状做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