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or侵权?(上篇)
“这个好看,我要张贴在面子书的墙上!”在社交平台上,“拷贝、复制”(Copy and Paste)、“分享”(Share)、“转发”(Forward)有趣图文,已成了大部分网民的习惯,但你可知道,未经过原创者的同意便随意张贴、分享,将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版权,导致惹上官非!
“原文、原创分享,以及复制课本等举动或已侵犯到版权。”执业律师刘慧思说。她表示,任何人在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之下抄袭、复制或利用其作品赚取利润、使其广泛曝光,即属侵犯版权,或需负上法律责任。版权(Copyright),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一种,用以保障原创者表达自己的方式。“原创者只要成功把概念呈现出来,就自动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未经许可传播 均属侵权
简单来说,版权是自动赋予原创作品拥有人的专门权利,无需另行注册也受到法律保护,可存在于文学、音乐、戏剧、艺术等领域,声音纪录、影片、广播,甚至一帧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拥有版权。刘慧思举例,国内的婚纱公司一般会拍摄作品并广泛在面子书、网站上分享,以便让消费者可以作为参考。若该公司在分享前未获得该对新人同意,其实已算侵权。“虽然摄影师是婚纱公司的雇员,理论上婚纱公司拥有该批照片的版权,但因为新人们是付费聘请摄影师,所以照片版权归付钱方持有。”她进一步说明,作品的作者是版权的第一拥有人;而雇员的作品,除非劳资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是版权的第一拥有人。
身处网络时代,人手一机,人人都是“作家”、“导演”,可以随时随地发表文章、影片,但也因为如此,版权问题益发严重,这包括了网民未获原创者同意之下,任意“拷贝、复制”别人的文章,放在自己面子书的墙上,且没有注明出处。面子书和优管(Youtube)在去年开放直播新功能,不少专页趁机实时播放电影,刘慧思认为,相关专页可能已经违法。她指出,面子书、优管直播受众范围广泛,如未获得版权持有人同意和授权便擅意播放影片,实属违法。
“版权持有人有权自行决定播放平台,在社交平台上(未经许可)广播,严重侵害了版权持有人的权益。”她续说,无论是面子书或优管,现均已发现社交平台上存在的版权问题。面子书上的“用户指引”列明:会适时停用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用户或专页,但现阶段并未就相关问题提供任何法律谘询,只建议用户从网页上移除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一旦用户发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盗用,可立即向面子书反映。”刘慧思说道。
为了打击盗版侵权,谷歌(Google)投资了6000万美金(约2亿6000万令吉)为优管建置Content ID系统,让版权拥有者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追踪、封锁或获利)保护他们的原创内容(包含影片、音乐、游戏、动画、创作等等)。
二次创作,算不算违法?
在马来西亚,一般会遇上版权问题的对象包括软体设计公司、培训公司、作家、词曲创作者等等,涉及作品则有网页设计、公司宣传单/包装、设计绘图等。“在我国常会发生‘到底谁才是原创者’的问题。”刘慧思哭笑不得地表示,曾有一家员工培训公司,提供“让员工快乐上班”的课程,由于参与课程的学生都习惯性地把课程纲目、资料大量印制转派给别人,引起了问题。“当时这家培训公司前来询问我的意见,看是否可以透过版权为由,禁止学生们大量复制(课程内容)。”
刘慧思表示,每每接到案子,律师都必须再三查证才能立案。于是她进一步询问培训公司的负责人:“这些课程的资料、培训方式是你们建立、撰写的吗?”当时负责人坦言,相关资料及方式并非100%公司原创,有部分参考自A方、B方,以及C方,并加入自己的资料。她指出,这样不能算是原创,“这是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secondary creation/create)是创作和表达方式的一种,指使用已存文本(包括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等),加入创新元素或整合,作延伸的创作,并演绎出新的意义。二次创作包括翻译、改编、戏仿、致敬、恶搞、拼贴、重新组合、拟人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的创作模式和手法,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当成自己的东西。
不用原创精髓 不属违法
近年流行二次创作,包括用来讽刺时事,被认为是为大众发声的途径之一,借助大众有共鸣的事物,赋予新的意义,一针见血地带出问题,以达到讽刺、突显事情荒诞的效果。其中,我们所熟悉的例子,就有黄明志创作的《Negarakuku》。最近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也因为剪辑电影及电视剧情节,制成“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短片,而被台湾电影发行商“又水整合”及网络影视平台KKTV控告侵权,掀起关于二次创作的讨论。
到底二次创作属于违法吗?“首先,我们会看原创和二次创作两者相似的部分,若作家在二次创作里加入了属于自己的创意、心思,同时没有抄袭原创的精髓点,那就不属于违法。”但刘慧思强调,每个人对于作品相似度的观点、看法不一,一切必须取决于法官的判决。她指出,不违法的二次创作者将拥有其二次创作品之版权。
电台主持兼部落客贾森:不介意作品被分享,但要注明出处
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诉诸法律的版权纠纷其实并不多见,除非侵权行为为版权持有人带来经济或名义上的损失,涉及商业利益。刘慧思指出,在大学城附近常会遇到不少预算有限的学生,为了省钱而拿著同学的正版课本到印刷店复印。“曾有出版商发现后报警处理,当时官员出动,没收了该印刷中心的印刷机,并在扣除成本后,把所赚取的利润全数赔给出版商。”
本地原创者普遍上对版权意识不高,甚至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前电台主持人贾森(Jason)目前是OnFM主持人兼部落客,他在受访时分享:“我曾有一名朋友在没有被知会的情况下,被一家旅行社盗用旅游照,而且没有注明出处。”贾森谓,虽然该友人心有不忿,却不知如何是好。“当时我对他说,如果你觉得不舒服,可以要求旅行社撤下你的照片,或要求佣金。”然即便该友人已知会旅行社,对方仍没有正视问题,那张照片迄今还在对方面子书的专页上张贴。他说,“很多国人对版权仍不太了解,常认为这是名人、作家、唱作人才会遭遇的事情,但随著人人都有创造作品的能力,版权问题已是大家必须关注的问题。”
贾森也曾遇过照片被网络骗子盗用作不道德用途的事,除了当时报警备案,他现在会习惯性地在上传的照片中加上水印,“这是目前我能做的。”他坦言,自己不介意他人分享自己撰写的文章、照片,但必须预先知会他并注明出处,因为这是对原创者的一种尊重。虽然自己不曾遇过作品被盗用,但他不讳言,若自己不幸遇上,会先口头上知会对方;如果对方重蹈覆彻,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