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指出,脱氧核糖核酸(DNA)不能作为应获得马来西亚公民的决定性证据。
他指出,一个人的国籍是根据亲生父母依法注册合法婚姻,以及其出生时,父母亲的国籍而定。这符合1964年联邦宪法第三部分和婚姻注册、领养、儿童身份和移民规定相关法律。
“因此,国内所有婚姻都必须在现有法令下注册,例如非穆斯林的婚姻必须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下注册。”
他指出,脱氧核糖核酸的结果只能作为证明某人与其他亲人有血缘关系的支持文件,包括孩子与父母或是其他兄弟姊妹的关系。
“这不能成为应授予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决定性证据,因为每名申请还需要遵守其他法律,尤其是婚姻注册相关法令。”
他补充,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条文,在父母依法注册前出生的孩子,其国籍应与母亲相同。
他是在志期5月24日的国会书面中,回应行动党山打根国会议员黄诗怡提问时,如是说。
黄诗怡建议政府考虑使用脱氧核糖核酸检测作为迟注册身分证和申请登记为大马公民相关问题的官方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