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哈维德吉星辩称,纳吉并未“不诚实”的挪用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该笔资金的来源。
他今日于布城上诉庭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辩护时指出,基于纳吉并不清楚该笔资金的来源,使用该笔资金也不构成刑事失信罪。
他较早前指出,高庭判词中以纳吉“不诚实”(dishonesty)判处罪名成立,是基于纳吉清楚知道该笔资金来自SRC国际公司。
“高庭法官认为‘知情’(knowledge)等同于‘不诚实’,这是错误的。”
“对刑事失信罪来说,‘不诚实’应建立在其‘意图’(intention)上,而不是‘知情’。”
他说,高庭法官是根据当时的环境进行了推论,即纳吉通过Gandingan Menteri和Ihsan Perdana挪用了4200万令吉。
他指出,高庭针对纳吉涉及此事的判定,是基于第49名证人,即一马人民基金首席执行员洪素玲供称,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费沙和纳吉前机要秘书阿兹林之间的“交易”。
他指出,SRC国际公司的资金是通过未确定的方式转移到纳吉私人户头,在这种状况下,使用该户头资金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只有从拥有者手中挪走资金才构成犯罪。
“证据并不能推论出(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费沙签署了(4200万令吉)交易。”
“针对(纳吉前机要秘书)阿兹林的部分,第49名证人的证词出现很大的问题,因为证据证明她很有可能收到刘特佐的指使。”
“证据没有推导出(纳吉的)不诚实行为,这些行动都与被告无关。”
他指出,从纳吉私人户头的操作记录可以看出,纳吉并不清楚其户头中涉及该笔4200万令吉的交易,即有人一直在确保该户头的支票足以兑现,以避免纳吉查看其户头明细。
他说,而从刘特佐的行动也可明显看出这点,即刘特佐特别指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锦萍,不要将银行明细交给纳吉。
他强调,纳吉一直都认为其户头中的资金,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政治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