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人力资源部重申,在行动管制令期间,雇主必须支付员工全额薪水,同时雇主也不能强逼雇员休年假和无薪假期。
人力资源今日发出指南解释行动管制令期间的执行规则,在3月18日至31日实行行动管制令期间,雇主不能强逼员工上班,除了从事基本服务的领域外。
根据1988年传染病防范与管制法令下的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疫区举措),在基本服务领域的雇员必需上班。
不过,雇主必须将需要上班的雇员人数减少至最低比例,或正常比例的50%,必须确保员工的行动受到限制,雇主必须提供温度计,测量每日体温,也需要提供洗手液,并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员工则必须遵守卫生部不时发布的新冠肺炎预防程序,公司也必须实施了远离社群的最佳行动准则。
若是非基本服务领域的雇主,仍然运作并指示雇员在公司上班,则可以报警处理。
值得留意的是,如果雇主从事的领域被列入基本服务,但是员工拒绝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工作,雇主则不需付薪给员工。
人力资源部强调,行动管制令期间雇员需要支付雇员全额工资,必须根据最新报价、服务合同、加薪函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的工资标准,向日薪工人支付工资。
对于属于非固定工资的员工,其日薪不应该低于2020年最低薪金指令的规定。
雇主拒支付 员工可投诉
如果雇主在此期间拒绝支付薪水,员工可以通过劳工局的官方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投诉,或者选择向劳工局在各地的办公室投诉。
但是,在行动管制令结束后,才会对投诉进行调查。
如果员工是在1955年雇佣法令/劳工法令(沙巴第67章)/劳工法令(砂拉越第76章)的范畴以外,雇主仍然必需付薪,因为此事已列明在雇主和员工所达成协议的服务合约内。
人力资源部强调,雇主不可以强迫员工使用年假或无薪假,因为这已在传染病防范与管制法令下发出指令。
对于政府宣布的无薪假期600令吉奖掖,人力资源部指出,该奖掖的不是用在限制令期间,因为符合资格的最低期限是1个月。
人力资源部称,如果情况适合,雇主可要求员工在家上班,而且必需支付员工薪金和相关津贴。
人力资源部指出, 如果雇主违反行动管制令等同构成犯罪,属于违反2020年传染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疫区举措)第7条文,一旦罪成,可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