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 SRC国际公司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亚欣坦言,本身在签署转账指令或文件时,都是根据SRC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的指示,而他一般是在聂法依沙签字后,他才签字。
苏博作为本案第42名控方证人,今日在主控官依沙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的引导下,核实自己签署的多份转账文件,包括志期2014年12月24日要求SRC公司汇款4000万令吉予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的转账指令。
“聂法依沙签了那份转账文件,之后我便跟著签字。”
他声称,本身也根据聂法依沙的指示,签署志期2015年2月6日的转账指令,要求大马银行(Ambank)从SRC国际公司转账500万令吉予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并确认自己的签名。
“一如过往,聂法依沙会在我签名前就率先签了文件。我会签署那份文件,也是因为聂法依沙叫我签署。”
他提到,本身也有签署一份志期2015年2月6日的转账指令,从Gandingan Mentari公司转账500万令吉予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
他在核实文件时,发现其中一份文件的签名存在差异,惟他依然证实,本身有签过那份转账指令。
依沙要求他解释,为何转账指令的签名出现差异时,他答道,当一个人签文件时,是“随心所欲”的(ikut sedap)。
较早时,苏博在供证时表示,SRC国际公司于2014年在未获得公司董事局决议的情况下,任命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为其社会企业责任(CSR)合作伙伴。
他指出,他在聂法依沙的引导下,同意签署志期2014年9月3日的委任状。
他说,聂法依沙当时告诉他,SRC公司要实行CSR计划,而“上层”已经同意。
“我毫不怀疑,他所谓的上层,就是纳吉。”
依沙随后向苏博展示一封2015年的董事决议信函,批准任命Ihsan Perdana公司为SRC公司的CSR合作伙伴,并要求苏博解释,他当初是如何在泰国曼谷签署这封文件。
他表示,聂法依沙声称,CSR计划还有业务还未完成,突然有一名泰国人找上门,要求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