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董事会不知晓SRC公司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了另一个银行户头。
他说,本身并不清楚尾号为736的银行户头开户的实际日期。
他也提到,要开设公司的户头,必须将授权的签名样本以及董事会议决通告(DCR)一同交给银行,而授权的签署人必须在该通告中列明。
无论如何,他同意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不公布该户头,是为了避免户头被董事部掌控。
阿兹米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贪污洗钱案中的第39名证人,今日被传召出庭接受辩方律师的盘问时,如此表示。
此前,本案第21名证人大马伊斯兰银行拉惹朱兰分行经理的乌玛戴薇出庭时指出,该银行在2011年11月10日接获SRC国际公司要求开始两个来往户头的申请。
她说,SRC授权5名签署人开设 2112022009736来往户头,分别是拿督依斯米依斯迈、拿督仄阿都拉拉昔迪、沙鲁阿兹拉、聂法依沙以及苏博亚欣。
上述5名签署人分为两种,即依斯米依斯迈、仄阿都拉拉昔迪和沙鲁阿兹那为A组,而聂法依沙和苏博同属B组,但SRC随后修改条款,将苏博纳入A组,而B组只剩聂法依沙。
另一个 2112022009736来往户头,则拥有4个签署人,包括了沙鲁尔阿兹拉和聂法依沙。
另外,依斯米提到,本身并不清楚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首席财务员倪卓兴(Geh Choh Heng/译音)是尾号736户头的签署人质疑。
他同意董事会议决通告是由SRC管理层所发出的,但本身上述一切并不知情。
无论如何,他也同意736户头的签署人与瑞意银行(BSI)和香港宝盛私人银行存有的18亿令吉的签署人相同。这18亿令吉,是KWAP借贷给SRC公司的第一笔20亿令吉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