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今日首次被控上庭,面对17项涉及709万令吉的洗黑钱罪名,惟她否认所有罪名。
加上纳吉之前三度被控面对的32项的刑 事失信、洗黑钱和贪污滥权罪状,纳吉夫妇目前共面对49项罪状。
罗斯玛也是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前首相夫人,她之前三度遭反贪污委员会传召录供,并在昨日遭反贪会逮捕,今日被带上法庭面控。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阿祖拉阿薇,批准罗斯玛以20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罗斯玛交出国际护照予法庭保管,以及禁止罗斯玛骚扰证人或潜在证人。
她也批准,罗斯玛分期支付200万令吉保释金,惟她今天必须先支付50万令吉,馀额则需在10月11日前缴清。
阿祖拉阿薇将此案订于11月8日过堂,辩方也表明将申请将此案转移至高庭审理,而控方对此则没有反对。
此案检控团队以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和阿末阿克兰为首;而罗斯玛的代表律师则以拿督古玛仁德兰和拿督吉丹南为首。
在罗斯玛面对的17项控状中,其中有12项罪名,指罗斯玛于2013年至2017年,把近710万令吉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其他5项罪名则是没有申报税务,涉及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
罗斯玛在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后,表示了解,并要求审讯。
根据第一至第八项控状指出,罗斯玛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位于安邦路大马天然树胶局大厦的艾芬银行分行底楼,涉嫌洗黑钱,并导致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被存入其银行户头内。
至于第十三至第十七项控状指出,罗斯玛于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和2018年5月1日,在位于端姑阿都哈林路的内陆税收局,涉嫌洗黑钱,被告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没有遵守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向当局申报存入其银行户头内的709万7750令吉。
罗斯玛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和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PUAA)第4(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在AMLATFA法令下,一旦罪成,罗斯玛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惟在AMLATFPUAA法令下,则可被判最高监禁15年,以及被罚款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由于当中有罪行是在政府修订法令前所犯下,因此罗斯玛是在AMLATFA法令下被控,刑罚较轻;之后政府修订该法令后,易名为AMLATFPUAA法令,刑罚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