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天然资源及环境部今日在下议院提呈《2016年国家土地法令修正案》一读,该修正案提高国家土地法令下多项罪行的罚款,其中第425条文的非法开垦,罚款从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提高至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该修正案提高非法转让农田者的罚款,有关罚款从不少过10万令吉增至不超过100万令吉。
该修正案也修订第66条文及第71条文,以便符合第13(1)条文,即距离被宪报颁布的河流、湖泊以及水源50公尺范围内的地点,土地局不能发出执照动用该处土地。
此外,该部同时也提呈《2016年土地征用法令修正案》一读,以扩大征用定义,并增加征用地下土地及分层地段的相关条文。
该修正案第3(3)(c)条文接受在提呈征用土地的申请时,附上政府或私人界的初步评估报告。过去只接受政府的初步评估报告做为申请文件。
须提呈征用蓝图
修正案也加入第7(2)条文,该条文阐明,若是征用地下的其中一部分土地,必须向土地局提呈征用蓝图,该蓝图中需要阐明征用的范围及深度。
修正案的第24条文也阐明,利益攸关者若是不满赔偿数额,可以入禀法庭挑战。
此外,修正案的第29A条文则允许土地局在等待法庭判决之际,先缴付75%赔偿,另25%则等待法庭判决后才缴付,该条文也按照法庭所制定的费率,减低延迟缴付的罚款。
修正案第32(1)条文则阐明,当局若未缴付赔偿或是在截止期内缴付赔偿,有关延迟偿还的费率从8%降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