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全国教师专业职工总会(教专)总秘书骆燕萍表示,教专反对把鞭打儿童或学生列为刑事罪,但老师们必须要清楚了解自身的权限,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鞭打学生,而且也要遵照教育部所设下的条件来进行,以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她表示,原则上教专不赞同将鞭打儿童列为刑事罪的建议,因为有些学生的确需要不同的教育方式。
她相信老师们并不会无缘无故鞭打学生,反之以教育学生为目的的鞭打,也不会伤害到学生。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罗哈尼日前指出,妇女部准备提呈国会的新儿童法令,或将鞭打孩童列入刑事罪的条款,引来各界反对声浪。
促诠释争议性字眼
骆燕萍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若鞭打学生列为刑事罪,那这些老师可能会更小心翼翼,以至于无法专心执行自己的任务(教育孩子),而这一切的出发点也只是为了要教育孩子及让他们有纪律。
她指出,早在1959年教育(学校纪律)条规,已经阐明校长及校长授权的老师,可以在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时,在不公开的场合下进行鞭打;在2003年,时任的教育总监也曾发出通令,说明老师在鞭打学生上的权限。
她促请教育部考虑重新探讨1959年教育(学校纪律)条规,并为一些争议性的字眼如“伤害”做出定义。由于1959年教育(学校纪律)条规已“历史悠久”,与现状不合适,像鞭打学生就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课题。
她认为,教育部为争议性字眼做出诠释,将有助于协助老师们避开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家长也会因为有此条规,而更能理解老师们的做法。
她也呼吁所有的老师必须要清楚了解自身的权限,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鞭打学生,而且也要遵照教育部所设下的条件来进行。
根据1959年教育(学校纪律)条规,体罚(鞭打)只适用于男同学,在通知校长或是拥有校长所赋予的权利下,可轻打手心或是有覆盖衣物的臀部。在公开场合或是正在上课的课室中,鞭打学生都是被禁止的。
按犯错程度惩罚
惩罚学生时也需根据其所犯错的轻重程度,给予不一样的惩罚,分成严重(可鞭打覆盖衣服的臀部或手心3下)、中等(鞭打手心3下)和轻微(警告及辅导)。
其中严重的犯错,包括犯了3次中等犯错、吸毒和抽烟、非礼和偷窥、阻碍校长或执行校务的老师行使其职权等等,中等犯错涵盖了犯了3次一样的轻微犯错、破坏公务、作弊和过于装饰自己等等,轻微犯错则是骚扰老师、迟到及与学业有关的犯错行为如没有带课本等。
普通老师调升校长教部应解释
全国教师专业职工总会总秘书骆燕萍表示,教专接获普通老师直接被调升为校长的做法,促请教育部关注及调查此现象。
她指出,在数年前的一场与教育部官员对话的会议上,包括教专在内的各教师团体都同意,任何在籍教师在调升为校长之前,该教职人员必须要有在学校里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经验,例如曾担任过副校长等,如今一位普通老师可升为校长,明显违反了之前的协议。
她说,破格将一位普通老师调升为校长的做法,可能会引来各界的猜测,有些老师甚至认为他是依靠裙带关系,才获得升级,这对其他默默耕耘、脚踏实地的老师们,非常的不公平。
缺少行政经验
“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件,教育部必须严格调查,是否真有这要事情发生,并给予解释。”
骆燕萍是今日在教专总部召开记者会时,如此表示。
她说,校长是一所学校运作时的关键人物,必须要有领导力和有能力执行学校事务,对一个没有任何行政经验的普通老师来说,担任校长一职是极不合适的,因为后者不了解校长的责任,也无法解决校园中所出现的问题。
她认为,有系统性升级制度,让老师们更有动力和避免互相猜忌,因此教专反对无行政资格的老师被升任为校长的做法。
据了解,教专去年开始已经接获不超过10个类似的投诉,今年也接获一则投报,惟骆燕萍不愿透露去年接获投诉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