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大马政府针对428净选盟3.0大集会所造成的损失,起诉净选盟2.0前联合主席拿督安美嘉等15人,索偿11万零543令吉27仙诉讼案今日败诉。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约翰路易士表示,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6(2)(g)条文,主办单位有责任确保集会不会造成财务损失以及带来任何危险,但他在检视了所有证人供词后,没有充够证据证明是集会者造成大集会所发生的破坏,警方行动及疏漏才是大集会发生破坏事件的原因。
他说,根据案情以及证据,主办单位无须承担任何的“转承责任”。
他指出,此案诉方即大马政府指当428大集会失控及引发骚扰时,辩方因为没履行责任,造成多辆汽车被砸坏,包括多辆警员轿车被破坏。
“但显然的是,有关破坏是在案件第一答辩人安美嘉宣布大集会解散后才发生。”
他指出,政府应当援引第7条文(a)(v),向真正的滋事者索取损失赔偿。
法官表示,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并不成立,因此宣判高庭驳回政府起诉安美嘉等15人,索偿11万零543令吉27仙的诉讼案。
没抵触联邦宪法
他也强调,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包括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都是符合宪法的,并没有与联邦宪法抵触。
另外,法官约翰路易士今日也批准一名答辩人,即净选盟指导委员会前成员黄进发对政府提出的“反起诉”,指政府涉及非法逮捕和殴打一事,谕令政府须支付对方2万1000令吉赔偿,以及3万令吉堂费。
政府对黄进发所做出2万1000令吉的赔偿,包括5000令吉(殴打)、6000令吉(非法逮捕以及扣留)、1万令吉(惩戒性赔偿)。
除了黄进发的堂费,其他人一律须各自承担堂费。
大马政府是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净选盟主席安美嘉及另9名成员,即玛丽亚陈、再益卡玛鲁丁、哈利斯、阿鲁慕甘、阿鲁峇拉卡斯、黄进发、阿末法罗斯、杜干焕及邱进福,指他们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要求11万543令吉27仙的特别赔偿。
较后,净选盟联合主席沙末赛益、杨映波、净选盟2.0督导委员廖国华、希山姆丁莱斯等人基于本身也参与筹办428净选盟大集会,而申请介入诉讼成为答辩人,使得这起诉讼案答辩人变成15人。
安美嘉等人后来,基于政府在428净选盟大集会中严重侵犯了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反起诉政府,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