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不应发表任何悔辱伊斯兰教作为官方宗教的言论。”
加米尔今日发表文告指出,槟城州首长林冠英日前发表指槟州非穆斯林并不受到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管制,也引起混淆。
他说,州宪法已阐明,这属于槟州伊斯兰教理事会的权限,该理事会是直接向州元首负责的机构。
他也说,有关非穆斯林不得使用“阿拉”字眼的伊斯兰裁决,是根据法律程序发出的。
“有鉴于此,援引来发出伊斯兰裁决的法令为州法令,它是符合联邦宪法第11(4)条款,以管制宗教及禁止非伊斯兰宗教向穆斯林宣教的事宜。
须遵守法庭裁决
“因此,各造必须遵守法庭的裁决及槟州宗教理事会在此课题上的见解,以维护国民和谐。”
雪州伊斯兰教局扣查含有“阿拉”字眼圣经风波僵持多月后,甫于上月14日落幕;惟大马圣经公会之后揭发,雪兰莪州伊斯兰教局在归还的321本圣经及30本路加福音书盖上“不准在雪州境内分发”的警告字眼,因此要求雪伊教局道歉。
此外,林冠英上周五(12日)发表允许非穆斯林在槟城使用“阿拉”字眼的言论,指2004年槟州伊斯兰行政法不适用于非穆斯林,该条规只实施在穆斯林身上。
另一方面,在雪州圣经公会“阿拉”字眼风波后,本月5日,麻坡一名天主教神父复印的诗歌本,因出现“阿拉”字眼,其中31册诗歌本遭警方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