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个别公民因衣著“不得体”而被拒进入某些公家机构享受公民应平等享有的服务之事上,某些人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先了解并遵循有关机构的衣著规定。换言之,要享受公民服务,还得先看提供服务之公家机构的社会文化标准和规范。
问题是:公家机构当以什么社会文化标准和规范来制定其衣著要求呢?是不是有所谓“正确”或至少“主流”的标准和规范?如有,那谁定的标准和规范才是“正确”,或者谁所理解、诠释的标准和规范才符合“主流”?再说:主流就有权利否定“非主流”的存在吗?说到这里就涉及权力和权利的问题了——即实际上是个政治课题。
坦白说,若国人不打算从根本处去梳理、探讨事件所涉及的政治症结,并进行相关的理性论述和制度建构,包括推行教育、启发思辨的话,那同样或类似的问题还是一直会发生,也有可能更加普遍、尖锐,甚至蔓延到其他领域。如说最近也有政治人物高调地表示公共场所如商场不应公开促销含酒精产品,声称这会“伤害”了部份人的“感情”。
质言之,不少人的确会因看到他人裸露的躯体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或感觉不安、不舒服。是以,若某人具针对性地蓄意向他人展示其裸露的躯体而引起对方不适的话,是可构成性骚扰罪的。然而,若某人其实无针对性,也根本无特别意图地裸露躯体,比如在沙滩上只穿泳衣走来走去,偶尔跨过大街去临近处买点东西或吃个饭,理应不算性骚扰也。
不管怎样,就算不是摆明的性骚扰,但确实有些人无法承受在公共场所看到他人裸露所带来的“伤害”,那不论情理或法理上,他们有权去干预其他人的穿著方式吗?还是说他们只能默默地“受伤”,选择眼不见为净,或最多只能消极地给对方脸色看;抑或积极一点,向有关当局提议适当的衣著指南。惟这类指南毕竟非关系公共安全,通常只属建议或引导性的,实不能强制。
不应强制
话说回来:那公家机构有权制定公众进来办事的衣著规定吗?恕笔者见识浅薄、推理有限,惟“感觉”上应该是不能的——除非涉及安全因素或在如法院、王宫、特定官方宗教道场、纪念馆等地位极特殊的机构。于法于理,一般公家机构最多只能提供衣著指南而已,更不能因衣著问题而干扰、阻挠任何公民享受合法的服务。
无论如何,于情,公家机构或可参照所谓“主流”的社会文化标准来制定某种理想的衣著范例来“温馨提醒”公众,以保障社会“和谐”,但实在不能强制实行之,毕竟强制已有点属侵权了。在民主社会,即便是仰仗“多数”,也不可剥夺“少数”的基本人权。纵容公家屡屡侵权,恐怕只会沦为坏榜样,以至动摇、蚕食了宝贵的公民意识及权益建构。
再说:其实社会文化本质上是流动的,所谓主流往往也是会变的——更甭说许多夸夸其谈者光会主观揣摩主流的“圣意”,根本无普查作为证据。是以,只要不涉及安全问题或基本的伦理原则,著实不必把标准和规范定得那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