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盟政府倒台已经约2个月,惟其倒台原因仍未获得各方的深入考察。希盟支持者把倒台原因归咎于喜来登行动以及阿兹敏和慕尤丁对权力的渴望,而阿兹敏支持者认为安华不喜欢阿兹敏和希盟丧失了马来人的支持,才是希盟倒台的主因。
无论是何种原因,各方都忽视了国家元首在决定首相候选人的角色,且一旦其行为获得各方接受,其将成为我国的惯例。
的确,喜来登行动引爆了希盟倒台的计时炸弹,制造了我国史上首个悬峙国会,但决定首相是谁的人是元首。依据我国联邦宪法第40(2)(a)条款规定,在委任首相一事,元首有自由裁量权,而第43(2)(a)条款规定“元首应先任命一位来自国会下议院、且依其判断能得该院大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首相,以领导内阁”。
2月24日,马哈迪向元首辞掉首相职位,接著元首接受了和委任马哈迪为代首相,直到新首相获得委任,这开启了元首自由发挥的大门。
自由发挥模式开启后,元首参照了2009年霹雳州苏丹传召每一位州议员入宫,以面对面访问形式确定谁获得最多议员支持的遴选大臣模式。
面对面访问遴选政府首脑在西敏斯特传统闻所未闻,是我国的创举。然而,既然我国联邦宪法第40(2)(a)条款赋予了元首自由裁量权,面对面访问举措没有违反宪法,只是绕开政党和不符合西敏斯特传统。
元首拒绝少数政府
根据新闻报道,2月26日,希盟提名了安华为首相候选人,土著团结党和阿兹敏派系、沙巴和砂拉越政党提名了马哈迪,而国阵和伊斯兰党建议解散国会。若论议员人数,安华获得92名希盟议员支持,马哈迪获得约64名议员支持,国阵和伊斯兰党阵营仅有约60名议员。如果所有议员如新闻报道般向元首道出其支持的人选,很明显的是安华是获得最多人支持的首相人选,不是马哈迪。
然而,元首没有公布面访结果,也没有委任获得最多议员支持的安华成为首相,即使安华政府可能是一个少数政府。
少数政府不是罕见的事,英国在1974年、1977年和1996年就曾出现少数政府,因为西敏斯特传统允许获得最多议席的政党组织政府,即使其多出的议席只有一个。
但是,国家元首显然拒绝了少数政府构想,因为元首随后再传召各政党党魁入宫协商首相人选,重新回归西敏斯特的政党提名首相人选传统。元首也拒绝了马哈迪欲寻求召开特别国会会议投票决定首相人选的方法。
稍后,元首委任一个获得“多数支持”的慕尤丁为首相(马哈迪是在元首发文告宣布委任慕尤丁为首相后,才公布获得115个议员支持,惟一切已经太晚了),跟随自独立以来的传统。
马来人主导确保稳定
组织一个多数或强势联邦政府,是英国殖民政府送给我国的“传统”,这是为了方便英国可以顺利移交政权给马来亚政府。同时,为了确保新政府是稳定的,那就必须让马来亚的主体民族,既马来人是马来亚的司机,是马来亚的政治主人。
李特制宪委员会的委员之一,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主张马来亚的议席分配必须优待乡郊议席,以确保马来人获得政治主导权。詹宁斯在一份工作论文为不平等选区划分作出辩护,指此作法将会确保马来人在国会占多数,这在一个多元的社会是重要的操作。
詹宁斯补充,马来亚的人口结构是49%是马来人、38%是华人、11%是印裔和2%其他族群,如果贯彻“一人一票”和公正原则,印裔将在全国大选成为平衡者,大部分居住在乡郊的马来人将处于劣势和被非马来人压倒。
如果依据传统,那不仅要拒绝少数政府,且不允许马来人失去政治主导权。很巧合的是,如果安华真的获委任为首相,其领导的是一个非马来人议员占多数的少数政府。
历史上,在马来人大分裂的时候,马来君主是马来人的最后保护者。我国联邦宪法使用统治者“Rulers”,而不是马来统治者“Malay rulers”的字眼来称呼我们所熟悉的马来君主。换言之,统治者在联邦宪法内是不具有种族性的。
首先,有必要厘清君主的概念。虽然我国与印尼共享几乎相同的马来文明和文化,但两国在称呼政府一事上有差异,我国政府是Kerajaan,印尼是Pemerintah,前者字眼含有君主,后者字眼含有统治。
“君主”马来化之路
澳洲历史学者安东尼米尔纳(Anthony Milner)指出,对Kerajaan的字面解读就是“拥有一个君主的情况”。那政府字眼以raja为主,字面解读就是以君主为主的政府,政府和君主是鱼儿离不开水的关系。
根据安东尼米尔纳,我国各州君主在英国人来马之前是没有种族偏向,与泰米尔人和华人相处非常好。英国来了和推行参政司制度,一边剥夺掉君主的统治权,一边首次引入马来人宗教和习俗概念给苏丹,并只允许君主掌管这些前所未有的马来人事务。
1946年,英国强推马来亚联盟(Malayan Union)构想,促使巫统的成立,也迫使马来君主披上马来人保护者的外衣配合巫统行动,以便洗脱早前臣服于英国人淫威而签署成立马来亚联盟的过失。自此,马来君主走向了马来化的道路,并被塑造成马来人最后保护者的形象。
综上所述,针对元首是否拒绝少数政府、非马来人政府的疑问,本文倾向于认为是。如果真是如此,那如上文所提般,一旦其行为获得各方接受,其将成为我国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