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副首相阿末扎希倡议提呈一项特别法案,立法让取得多数支持的政党或联盟在成立政府后,维持至任期届满,避免在执政中途垮台。然而,这项提议随即引发广泛讨论甚至争议。
政府有意探讨制订《固定国会任期法案》,站在民政党的立场,我虽表认同,因为可通过此法律让国会议员服务至届满,但我批评当权者不应该利用这条法令来稳住弱势政府。我认为,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和副首相阿末扎希提出《固定国会任期法案》的出发点不恰当,他们是要此来稳住现今弱势的政府,这是错的。我觉得不应该这样做,因为一个政府是否够稳,必须由本身的表现和成绩,来说服人民,来稳住政权,会来得比较恰当。
不过,我却赞同设定《固定国会任期法案》,是要让国会议员能够任至届满5年,以便能完成计划中的工作。也就是说,获选人民代议士,就应让他在五年里,对国家立法方面做出贡献。不仅如此,在这五年里,我另外要强调的三项重点,必须赋予国会议员,以便他们有足够的资源和权限。
第一,若要推行《固定国会任期法案》,则要修改不信任动议或信任动议的程序,即让议员决定是否要发起不信任动议,而非由议长决定是否接受。现今的做法是,如果要投不信任票给首相,则由国会下议院议长决定,要不要接受与否。
如果我们要推行《固定国会任期法案》,只要有四分之一的国会议员提出动议,就可以要求发起“首相不信任动议”。换言之,是由国会议员们决定,不是由议长决定。
第二,必须公平提供资源予朝野国会议员,不能仅提供给执政党的国会议员。所谓的国会议员资源,不是给在朝的国会议员罢了,也应该包括在野议员,因为他们也必须服务选区人民。若像首相安华如今的做法,只是拨款给在朝国会议员而已,在野的国会议员一分钱都拿不到。我觉得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第三,我要提醒,推行《固定国会任期法案》并不意味著不能更换政府。可能很多人就会问,落实了《固定国会任期法》,若现今政府做得不好,可以不可以换呢?我的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我认同《固定国会任期法案》的定义,即让国会议员服务满五年,但政府就未必。如果政府的表现不好、一直停滞不前,交不出成绩,所谓的种种承诺也没有落实,那就应该由这222名人民选出来的国会议员来决定,到底现今政府是否应该继续下去,现今首相是否应该另选贤能,来继续治理国家。
总括来说,政府要制订《固定国会任期法案》,必须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必须探讨现今局势有否迫切推行的需要。谨记,国会议员是人民选出来,赋予权力去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福祉,不应该用于为弱势政府来稳住政权。不以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仓促推行,到头来也可能只会适得其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