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很喜欢谈他第一次下南洋的惊险。他说,当年只有13岁的他,随“水客”搭帆船到新加坡。帆船没有动力,必须顺著风行驶,起风起浪的时候最难受。整条船被风浪掀翻的事故时有所闻,乘坐帆船抵达彼岸的人,犹如从鬼门关转了一圈。
父亲所谈,是百年前的陈年往事,我辈时代的轮船已经相当进步,安全性也提高很多。到台湾、澳洲等地升学,交通主要是轮船,哪像今天,提起出国必然是乘搭飞机。
廉价航空兴起,乘搭飞机不再是有钱阶级的专利了,诚如广告所言,人人可以出国旅游。旅行社雨后春笋般冒起,给出国旅游的人带来很大方便;选择参加哪一家旅行社的配套,也是一门学问,不幸参加了唯利是图、罔顾团员利益的旅行社行程,就有苦好受。
在国外受导游和地陪的气,行程不对办,给团员带来极大苦恼。行程是游客与旅行社的事,当地公安管不了;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游客,唯有逆来顺受,随团同去同回。
旅行社任意修改行程,游客真的束手无策吗?槟州19位老人赴华旅游,到了中国,发现两地旅游社都出状况,行程与原订行程表相去太远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集体向槟城消费人协会投诉,告上槟州消费人仲裁庭,结果获得有利判决,本地旅行社必须退还一半旅费给每一位团员。
这个判例清楚告诉我们:与旅行社谈好行程,缴足费用之后,团员不是任人鱼肉的可怜虫,而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消费人仲裁庭讨回公道、得到补偿。旅行社任意修改或取消部分行程,是要负起责任。
或许有人认为,仲裁庭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裁决,是基于这个团总年龄高达1500岁,团员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这个说法过于片面与牵强。花钱旅游为的是游览观光,增长见识,年龄不是关键。满意行程,缴交费用后,如同与旅行社定下契约,行程不对办,就是失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遵循大陆法,法庭作出的判决自动成为判例。这个对团员有利的判决,必然起警惕作用,旅行社应当理解的一点,就是不能漠视团员权益,随意修改行程。
话说回头,团员不应该有了这判决,非要旅行社严格遵守行程不可。很多时候,为了适应突发情况,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是必须的,否则就不能保证行程顺畅了。吾友二度参加新疆天山旅游,为的是一览天池秀丽景致,皆因浓雾蒙蔽,上不了山,见不到池。如此情况,怎能怪旅行社?
一些把钱看得很重的人,精挑细选行程之外,还要比较各家旅行社的价格,讨价还价,务求以最少的钱,获得最高享受。殊不知一分钱一分货,什么等级的钱,就得到什么等级的货。
人皆有人权,团员也不例外。关键是寻求平衡点,在互惠互利情况下取得双赢,不让任何一方受损。团员应体谅旅行社与导游的苦心,不应斤斤计较,稍有不满就发脾气,严词指责导游。旅游是赏心悦目的事,为小事起争执只会伤了和气,破坏游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