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辞说,伊斯兰党主哈迪阿旺回应伊斯兰刑事法,比喻是用得还不错:“审视这些重大课题,(反对者)犹如一只只会遵照主人所教的鹦鹉学舌,成果不怎么样。毕竟,鹦鹉只是一只无从思考,不解事实,不明字义的飞禽。”
这是因为,伊斯兰法存有崇高的宏旨(MaqasidSyari'ah),伊斯兰教义里另有维护分守要津(Fiqh Aulawiyyat)以及公众利益的需要。这一些嘛,外道确实恐怕不解;但是,他们所言的一切,确实纯属一只鹦鹉的不知所云?
从文化论,除了国体的宪章,国情的内涵,族群的结构,信仰的差异,也处处影响了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运作。撇开这些不论,流派的不一,定义的罪行和惩罚的轻重,其实也有显著的落差。不知哈迪当下有何独辟蹊径的解说?
而且,伊斯兰教视为不容宽恕的6种大罪: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南中国海两岸的一个马来西亚的领导和百姓,恐怕都有各异的宽容。不然,你怎么看待X和阿旦杜雅发生的那一场要命的外遇呢?
审理阿旦杜雅之咄咄奇案,困难恐怕就在这里:要是确认涉案的双方,既有穆斯林也有非穆斯林,请问哈迪阿旺,交由世俗的法庭,还是遵照刑事法庭审这一场外遇,才不是鹦鹉之行?
此事说来,确是不易:神权的旨意,现代的律法,皆有本身的一套看法,下判的结果自然是迥然不同。前思后想,不如回到旧时代的规范,任由鹦鹉叼卡定夺真相,不知是不是另一个选择呢?
不管怎样,要是通过了伊刑法,这个国家的未来,必然起了惊天动地的变化。总检察长、律政司、警察总长的职责和权限,由此推开,想必随之大不一样了:鹦鹉偷盗,恐怕也要和它的主人一起断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