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或许不晓得,早于大革命爆发后的1791年,法国(除了阿尔萨斯和摩泽尔两区)就废除了“亵渎神明”(blasphemy)罪,换言之,在法国,是可以拿神明来调侃、嘲讽或“其他”的。相对而言,不少欧洲邻国倒还保留相关法律,不过如英国、德国、荷兰、丹麦、挪威等,早以甚少启动之了。
职是之故,在法国,虽说一向有宗教组织,尤其天主教会对涉嫌侮辱其宗教象征(如十字架、耶稣基督、圣母玛利亚等),抑或伤害其信徒感情的言论或创作提出诉讼,不过一般上都是以败诉收场。近年来也有法国伊斯兰教组织提出类似诉讼,惟结局往往也类似。由此可见,法国体制对所谓宗教尊严或利益的“不够体贴”,其实还挺一致的,诚非某些“受害者情意结”特别浓厚者执意以为的:只针对某宗教或群体。
无论如何,诚如大部分西方国家,法国的确有“憎恨言论”罪。只是,不了解现代西方文明者,往往不明白何以禁止憎恨言论的法国和许多西方社会,怎会纵容“亵渎神明”?其实,人们总是搞不清楚,或者忽略了现代西方乃以个体为本位的世俗社会,人权是比宗教更“神圣”的。因而其反憎恨言论法律,实是为了保护个人或特定群体免于被侵害的权利,而非保护“神明”,乃至“宗教本身”——至于宗教信徒,包括“异端”,倒是受保护的。
是以,在2007年,一向被投诉反犹的喜剧演员迪厄多内(Dieudonne)因标签犹太人为“一个骗局”(afraud/scam)而被法庭判为作出“种族性毁谤”(此君最近又因对《查理周刊》遇袭和超市挟持人质事件“开玩笑”而被警方以“支持恐怖主义”的理由拘捕)。2008年,活跃于动物维权运动的前艳星碧姬芭铎,因在写给政府抗议宰牲节风俗的信件中提到穆斯林群体“牵著我们的鼻子走,毁坏我们的国家”,结果被法庭判为“煽动憎恨”。
总之,法国社会更珍视的是“人”的权益,而非特定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权益,难怪在个人的表达自由和宗教的尊严之间,他们一般上会选择前者。“亵渎神明”或类似行为,若无法证明会对个人或群体造成“明确且当即”的伤害的话(“精神伤害”则难以佐证及概括),法院往往不会判罪。至于被定罪者,通常乃因明确涉及恶意针对某人或某群体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据上述2008年的判决,诚足说明法国官方对穆斯林也是一视同“人”的,并非只懂得“关照”犹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