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民主社会,若某些宗教信徒认为某种特定外观,如戴头巾、戴帽子、戴饰物、著长袍、蓄胡须、纹身、赤足、光头、露肩等,乃遵从其宗教教义之事,只要没损害或妨碍他人自由,基本上还是得尊重之,或至少容忍之。惟当然,若经民主程序协调后,在不典当少数者的基本权益下,占大多数者确可通过大致共识来制定某种外观规范,如在某些场所的衣著规定或指南。
民主本应尊重多元,所以不能基于一些主观价值、理念、标准、品味等而借公权力来强硬管制某些人的宗教性外观。虽说于一多元族群和文化社会,任由民间决定其宗教性外观,必会导致“五花八门”的现象,有点挫折了某些官方或私家单位所强调的“一致性”(如中小学、制服团体等),但一致性在“文化权”面前,恐怕多少也得让位,不能采取专制态度。当然,若某种宗教性装扮有妨碍到特定单位之任务执行的话,妥协或调整恐怕是必要的。
有时候,某些群体的宗教外观或会对其他群体造成“文化冲击”,毕竟文化,包括圣俗观念和美丑标准本就带一定的差异性,甚至相对性。如某些宗教不仅包容,乃至视部分身躯的裸露为圣洁、高尚的,如南传和藏传佛教僧人的袒露左臂,印度教祭司经常裸露上身,而华人民间信仰的乩童一般只穿肚兜,这在其他宗教群体眼中或属“不雅”也。因而,宗教之间必须明白和信守相互理解、尊重及忍让的精神,不要动辄拿本身的尺度来衡量及要求他人。
换言之,于宗教性外观上,人们必须尽可能尊重各别教群的诠释权和实践权,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接受彼此所选择的遮掩或裸露,不能独裁、武断地宣判对方的遮掩或裸露乃不合法、不正当的,除非有关遮掩或裸露已超出了当下“文明社会”所能忍受的底线。当然,所谓文明,恐怕多少亦是见仁见智,不能任意敲定,到底还是得经过开放的民主程序以找到个共识点(事实上,于前个世纪的东南亚,不少社会对男女裸露上身都丝毫不觉得“野蛮”)。
质言之,于成熟的民主社会,何止教群,连每个个体都该有其宗教外观的选择权,所以不仅政府,教会、社群、社团、学校等也不能基于宗教而强行规定个体的外观,那是违反人权的!因而,人们须反对的不仅是公权力,也该包括民间各种名目的干涉个人外观的行为——不管是遮掩或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