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于新一届的政府确实已经到达忍无可忍的阶段。对内,用“煽动法”对付异议分子;对外,则以“移民法”恐吓海外侨民。这种种做法只能说明我国政府实在是经不起批评和检讨,只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暴力”和恐吓的手段对付与主政者不同意见的人,把我们要求民主的行动视为“叛国贼”,把对一个要求国家有美好形象的举动被视作是“革命分子”,不管是警方或是移民厅的发言,才是真正破坏国家形象的分子,这些才该被控、被扣留其护照,因为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国家形象,把前人好不容易从争取独立到民主的牺牲和努力全盘给否定了,实在是丢脸丢到国外去了。
套一句老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我国政府究竟是在害怕什么:害怕出洋相?害怕被人知道不可告人的事?如果做得正,怕什么别人说三道四,难倒真有难言之“耻”。
这是什么时代了,我们的移民厅总监还搞不清楚状态,真怀疑阿里亚斯(Alias Ahmad)给人发护照,自己是不是井底之蛙,不知到这个世界有多大、有没有踏出过国门看看世界上究竟发生什么事。先不说别的,光从他引用一项“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8条文”就足见其落伍、封建的思维,这条文老早就该删去了,那是一条可能连这位移民厅总监还没有出生就存在的法条,还用来对付自己的国民,这是一个怎样的国家,竟有如此“迂腐”的官员。再一次说明:新政府却是旧官僚。
这项了不起的法条,义正言词地搬出“违法和毁损国家形象”为理由,如果这一条法是成立的,发生在我国历史上种种的“丑闻”不就足以没收那些仍在国内的官员的护照吗?他们把国家的脸都丢尽了,还不赶快对付他们吗?移民厅总监的言论真是荒腔走板之极,他就想凭他所认定的“颠覆政府”或“损害国家形象”来撤销旅居海外人士护照的做法,形同独裁政权,想借此把所有不同于政府意见的统统变成了“政治犯”,一概地打成“流亡分子”,先不说他做不做得到,从他的言论看来,就已经是泯灭人性的做法,想硬生生地将我们海外的侨民与家乡的家人和同胞分离,简直就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各位要注意,这是一条早就应该扫到垃圾堆、回收都嫌它臭的条文,还想给它拿出来熏人,真是可恶之极。这样的官员怎么还能留在政府单位,国阵的改革越来越成了笑话,我由衷地建议,这些封建、迂腐的官员都该给请他们去上几门课,让知道地球已经转了几个圈、这个世界到底有多大,或者至少要他看清楚,那些“古董”条文最好赶快给它送到博物馆去,叫他仔细看清楚,“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8条文”早就是一个过期的条文,简直就是“民主的致癌物”,要马来西亚人民吃这样一个“过期”的条文,不就形同自杀吗?
我们真想好好知道,到底在我们的国家多如牛毛的各种大小法条中,究竟有多少“过期货”,在野党的诸位议员门,不如先把将这些东西给清理一番,不先去想想怎样坐上执政党的位子,这样不是比较实际吗?在野期间,还有不少事可以做的,免得将来取得执政后变得太多的事要处理,忙得不可开交。
许多海外的侨民就等著看,这种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移民厅总监,是不是才是应该用上述条文来对付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