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掀起“世俗国—伊斯兰国”之争,众说纷纭,亦有人认为有关争论毫无意义。实际上,如依据当前宪法,世俗国的“主干”还是相当明确的,即便有“联邦宗教”的提法,但联邦毕竟不等于人民(people或nation),因联邦仅属一种政治架构,甚至是技术性的运作设计,不能与作为“目的”的人民混淆。那些把联邦等同于人民者,显然认知程度有限,抑或另有图谋。
与大部分民主国家一样,本国宪法的基调,大体上还是以“民权”和“人权”(具体于“公民权”)为本,所以权力重心必须落在代表人民的议会手中,而宪法的基本条文则肩负保障上述权益的重任。必要时,司法体系可以基于宪法明文,或者所诠释的条文精神,制衡已侵犯人权的政府行为,乃至议会议决。当然,司法体系也不是没有被制衡的机会,包括通过议会的针对性立法,以及在法官的任免、弹劾等程序上,此即所谓“三权分立”。
问题是:宪法是一回事,政治又是另一回事。宪法所蕴含的精神,乃至具体保障,是必须努力去阐释和实践的,否则沦于精英或民粹化的政治,皆有可能视宪法为无物,任意制定、推行一些有违宪法的政策和规定。毕竟,政治乃一门“艺术”,只要有本事操纵资源、权能、民意等,就有可能“呼风唤雨”,即便抵触宪法也没人敢吭声。甭说,于一非民主或半民主社会,吹哨代价过大的话,一般人——包括知识分子和媒体,恐怕只会自我噤声。
职是之故,人们不能抱著如此态度:“反正宪法已讲得很清楚了,不用争论”。事实上,无视宪法、扭曲宪法,或垄断宪法解读的现象经常会发生,以至一些疏于关注宪法,包括对宪法条文懵然无知,或迟钝于诠释、强调宪法大旨者,注定要吃大亏。实际上,的确有些社会,连修改、增删宪法条文都可以草草通过,或趁乱混过,足见其人民的政治认知和意识水平之低。作为一个“准先进国”,我国人民若也如此“非政治化”的话,简直是耻辱!于是乎,不论是世俗国—伊斯兰国之争,或其他关系“国本”的宪法争议,的确有必要小心看待,尤其得严密监督从政者的思维和言论。某些政客任意把人民淡化或边缘化于宪法的“目的”以外,假“传统”、“历史”或“神圣”之名,偷偷以种族主义或宗教主义的“偶像”替代之,诚不可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