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伊斯兰固定刑罚的课题又被炒得沸沸扬扬。1993年10月28日,吉兰丹州政府出台伊斯兰刑事法时的是与非又再卷土重来。前首相马哈迪也重复当年的言论,说这刑法只适用于穆斯林,而不适用于非穆斯林,是不公平的等等。
对这课题,是可从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这两方面来讨论的。从理论面言,伊斯兰法(Syariah)常被穆斯林学者视为“真主的常道或大道”,是个整全性的指导思想与原则。(Syariah本意为走向水源之路)。
这是因为,伊斯兰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转为个人、信仰者与真主的关系之故。
据此,这个教法有“真主之法度”与“人定的法度”的明确区别。真主的法度称为Hudud或Had(即限制之意),可理解为“对反真主的罪行所实施的固定刑罚”,即其刑罚是不可随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加以加减的。
至于“人定的法度”则称为Takzir(意为制止)。这部份则可随法官(Kadi)的判断,而有变化。固定刑罚一般适用于以下罪行:私通、诬陷私通、喝酒、赌博、拜偶像求签、偷盗、抢劫等。(见吴云贵著:《当代伊斯兰教法》一书2003,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
应该指出的是,如马哈迪所言,有关私通用石头击死事宜,是《古兰经》所无的;此外,有关喝酒、赌博等,应如何处罚,《古兰经》也没例出。伸言之,这是后人加上的部份。对于这套固定刑罚在当代的适用性,向来在伊斯兰世界颇有争议,也无定论。大体上言,除了少数国家,如沙地阿拉伯外,大部份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仅把伊斯兰法限定于《家庭与婚姻法》或《私人身份法》的领域;其他领域,则采用现代的世俗法。之所以,也与二次战后,取得政权者多为世俗的民族主义者(Secular Nationalists)有关,他们通常把宗教师(Ulama)边缘化。大马印尼也概莫能外。
实则,即便是《家庭与婚姻法》,各国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土耳其不允许一夫多妻,大马与印尼则是,虽不鼓励,也不禁止。之所以,也与跟随不同的教法学派或国情有关,如有否经历现代主义的洗礼,或执政精英与守旧势力的对比等。大马与印尼则是跟随逊尼派(Suni)的4大教法学派中的沙菲仪(Shafie)教法学派,至于Suni,意为跟随“先知的典范”(Sunnah)之意。
从现实角度看,大马要实践固定刑罚,会面对多重挑战,首先穆斯林本身的内部分歧,如伊斯兰姐妹(Sister in Islam)便认为,此法有重男轻女倾向;少数实践这刑罚的国家成果并不佳。更何况,大马是个多元宗教社会。其二,面对宗教分权制的制约,如各州各有各的宗教机构与宗教领袖,如苏丹,他们不会轻易接受这刑罚制;此外,单靠伊斯兰党,事实上不可能在国会中通过修宪程序,即上下两院2/3的支持。之所以要修宪,是因为,刑事法,尤其是重刑,基本上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而非州的权限。
何以伊党无法单独通过修宪,可从历届大选中,伊党在国会中的得票与得席数中一窥究竟。如在2008年,该党仅赢得222席中的23席,也就是只占约10%。离2/3尚差得远!从1955参选以来,伊党最佳表现是在1999年大选,当年赢得193席中的27席,占近14%,可离2/3也相去甚远。
约言之,若无他党的配合,单靠伊党是无法落实Hudud的,这是大马的政治现实。就此点言,这是Non-Issue,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