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1日讯)亚庇一间黄金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拿督诺依玛哈浓,因本身和公司犯下无执照收取客户存款及洗黑款控状下,遭判入狱5年及罚款255万令吉,其公司户头的280万令吉则被充公。
被告诺依玛哈浓(35岁),她在地庭面对57项涉及洗黑钱,以及2项涉及无执照非法收取客户存款,以进行黄金投资的控状。
她也代表公司面对另57项洗黑钱,以及一项涉及非法收存款控状。换言之,她个人及公司共面对一百117项控状,她于去年10月30日在庭上认罪,结果被判个人面对的27项控状各入狱2年,公司所面对的57控状,各面对罚款2万5000令吉至5万令吉不等,总罚款为155万令吉。
被告在个人面对的非法收取客户存款控状下,各被判入狱3年,刑期同时执行,而公司犯下一项非法收取存款罪,则罚款100万令吉。
被告在上述罪名,必须坐牢5年及被罚款255万令吉。
来自国家银行副检察司奴阿西金是于今年1月7日入禀高庭,援引反洗黑钱及反恐布主义法令第56条文,申请充公被告在两间银行的存款,分别为200万及80万令吉。
被告自从去年10月30日入狱,针对控方的“充公存款”申请,她自行抗辩和反对,声称是通过公开及合法方式营业所得,未涉及洗黑钱或非法投资活动。
高庭司法专员卡贝尔古密今天作出宣判指出,从诉辩双方呈总共5份宣誓书及证据显示,被告公司的存款200万令吉及80万令吉,证实乃非法投资及洗黑钱活动之所得收入,而宣判充公。
高庭因而谕令控方在3个月时间内,通过宪报通告予“第三方”,以申请索回遭冻结的存款。
目前在服刑中的被告表示她要上诉,司法专员表示这是她应有权力,惟需致函申请本案判决书后,正式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