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苏邦莲在判词中指出,控方在日前已成功证明被告的5项控状表面罪名,而被告也选择保持沉默,不做任何辩护,因此法庭宣判少年被告5项罪名成立。
她指出,基于被告在犯案时未满18岁,所以需要被告的身世报告书。
此外,法庭也谕令被告的身世报告书、求情书和案件发生之后,对受害者家属所造成影响的报告书,需在9月19日之前呈交法庭,并于9月23日判刑。
被告被控于2012年1月3日早上7时,在电台路13B1巷用铁锉谋杀4人,死者分别为76岁的梁玉兰、36岁林唐福、10岁林志企和7岁林芷君。
因此他被控4项的谋杀控状,也就是抵触刑事法典302条文。
另外,被告也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07条文,即企图谋杀。即被控于同一时间、地点和日期企图谋杀8岁的林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