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周公旦制礼作乐,肇基西周煌煌“礼乐文明”之后,中国遂以“礼仪之邦”的形象屹立于天下,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呈示中华文明独特的精神气质与文化魅力,引领风骚,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在我看来,“礼”的最显著的特征也许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性”:
第一,悠久性。“礼”作为系统完备的“礼制文化”与“礼乐文明”,也许出现在国家机器正式建立之后,最为典型的,自然是西周初年的周公“制礼作乐”。
但是,“礼”的萌芽则源自于原始社会晚期,据业师拱辰杨向奎先生研究,“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内部之物物交易,所谓“来而不往,非礼也”,即原始之“礼”的孑遗(参见氏著《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
第二,包罗性。在前帝国时代,“礼”是制度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综合载体,涉及到制度建设、道德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方方面面。以典型的“周礼”而言,“礼”就有五大类,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举凡朝觐、盟会、祭祀、丧葬、军礼、聘问、宾客、学校、婚嫁、冠笲等等,无不都有详尽具体的“礼制”规定。
第三,继承性。“礼制文化”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漫长悠久的发展过程,每一个时代的“礼”,在体现其时代主题的同时,都有对前代之“礼”的借鉴与继承,有所凭借、有所扬弃、有所发展。
强烈等级区分
第四,等级性。“礼”的基本功能,在于建构社会的秩序,维系社会的稳定。其宗旨是为了确立尊卑有序、贵贱有等、内外有分、亲疏有别的社会超稳定系统。这正如荀子等人所强调的那样:“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
第五,重要性。“礼”在国家治理、人伦关系维持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对此均有充分的阐述,打开典籍,这方面的言论比比皆是,可以信手拈来。
第六,对称性。先秦时期的“礼”,虽然有强烈的等级区分色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时的“礼”有著一个鲜明的特征,即“礼”的确立与施行,有对象关系上的严格对称性。任何人在“礼”这个大框架中既享受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一定的义务。
而后世的陋儒、腐儒片面地强调“礼”的等级性,将它绝对化,而忽略了“礼”的对称性这个重要特征,一味鼓吹“尽天理,灭人欲”、“失节事大,饿死事小”、“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之类的混帐观点,遂使“礼”的人文精神荡然无存,“礼”的对称性销声匿迹,造成“礼教杀人”的局面,这显然是对“礼”的精神实质的曲解与反动,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第七,“礼”的发展性。“礼乐文明”既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更不无历史的发展性。它在三代,可以称得上是维系家天下王国时期政治社会秩序的主要统治工具,兼具政刑法度、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多重社会功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发挥著主导的作用。
第八,互补性。“礼乐文明”,核心内涵是“礼治文化”,“礼”是主体,“礼”为根本。
以现代意识来审视传统的“礼乐文明”,我个人认为:有几点或许应该成为比较普遍的基本共识:
一是“礼乐文明”作为前现代社会中的一种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黑格尔曾经说过: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存在的,“礼乐文明”的发生与确立,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人们别无选择,只能概括接受。
二是“礼乐文明”在中华民族成长壮大过程中,毫无疑问,曾起到过凝聚人心、稳固秩序、和谐社会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极高明而道中庸”,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中,是以“礼乐文化及其精神”为重要构成的。
三是要旗帜鲜明地承认“礼制文化”存在著明显的局限性,而不必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更不宜强词夺理,文过饰非!“礼制文化”的不少内容,如一味强调贵贱尊卑,以维系等级差异为中心的伦理纲常为嚆矢,固然值得批评与反思,而“礼制文化”所呈现的外在形式,同样也令人困扰和嫌恶。那种繁文缛节,那种烦琐细苛,让许多人不胜其烦,敬而远之。
同情之理解
“礼”的琐碎繁杂还只能算是小事,最为糟糕的是,在它的眩目光环之下,经常会衍生出令人作呕的“虚伪”,“播下的是龙种,可收获的却是跳蚤”。
四是要对传统的“礼乐文化”富有“同情之理解”,持更加客观理性的态度,展现最大的包容性。
“礼乐文明”的优劣得失之评判标准是难以一概而论的,若要硬性地规定,一定会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结果是无事生非,适得其反。在今天,幻想用传统的“礼乐文明”应对现实的挑战,解决当前的问题,自然是天大的笑话;可是,企图荡涤“礼乐文明”的内涵,拒绝“礼乐文明”的影响,将它视为是阻碍社会进步、文明提升的绊脚石,这同样是异想天开的思维误区。
事实也已经证明,旧传统与新文明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关系。“礼失求诸野”,综观“东亚文明圈”中的日本、韩国、新加坡诸国,它们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曾引入并采纳中华古典礼乐文明的诸多因素,尊礼尚乐,可这并没有影响其顺利地实现现代化。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可见,对“礼乐文明”心存一份“同情之理解”,既不自大,又不自卑,这就是最大的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