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8日讯)网红顾名思义为网络红人,不少人为了成为网红而出尽法宝,以各类的方式博取他人的注目,但一些行为或徘徊在法律边缘。
一些网红为博出位,不惜在所制作的短片中上载裸露的照片,或者性爱影片,以吸引众人的眼光,当中也不排除有者希望爆红后获得赚钱的机会,也不乏有人通过各种“奇葩”的方式,以成为网红!
我国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曾因在2013年在网上张贴“肉骨茶贺开斋”照片而引起轩然大波,两人因而被控上法庭,共面对3项控状,其中包括上载色情照片。
由于男主角陈杰毅已逃亡至美国,结果只有李美玲一人面对审判,李美玲于2016年5月27日因煽动罪名成立,被判入狱5个月又22天。李美玲最终上诉得直,逃过牢狱之灾,改以5000令吉罚款取代。
禁止公开猥亵
另一方面,因为过去一句戏言,而被戏称为“大马王力宏”的马六甲律师江昭上过去拍摄了不少具争论性的视频,有人支持,也有人辱骂和嘲笑,他却以“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的态度笑看人生。
江昭上所拍摄引发争议性的视频,包括“500令吉找老婆”、“不喜欢肥肥的女生”皆引起网民热议,甚至被指歧视女性;近期他也拍摄“穿比基尼走猫步”,“拍卖所穿的比基尼”视频,他一些不雅动作,包括嗅比基尼泳裤的动作引起争议,但是他却指,本身希望通过拍摄的视频,在沉重的生活压力中,为网民带来欢乐。
现年44岁的江昭上本身为执业律师,他自2013及2014年开始通过面子书直播及上载视频,至今粉丝已达11万6131人。
江昭上的视频一开始不多人观看,直到有了“KL吹水站”等群组平台,其视频开始广为人知,有赞有弹,最高可达200至300万个浏览量。
律师吴汉坤提醒民众,若在公共场所作出猥亵的动作,造成他人困扰,警方接获投诉后,可援引刑事法典294条文展开调查。
他表示,在这项条文下,民众禁止在公众场合进行色情动作、在公众场合或者附近唱、谈、色情的东西。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表示,若网民公开性器官及女生露点可被对付,男生裸露上半身则属于灰色地带。
“根据刑事法典292条文,任何人若售卖、租赁、散播、公开展示、流传、生产或拥有猥亵书籍、册子、纸张、画像、影像、肖像等物品都属违法,罪成者可最高被监禁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江昭上:为他人带来欢乐
针对本身“穿著比基尼走猫步”的视频,江昭上是因为看到国外有人拍摄类似的视频,因觉得好笑而依样画葫芦,结果却发现原来走猫步并不容易。
他坦言,本身并非歧视女性,其视频主要是为其他人带来欢乐,视频带出的信息则胥视个人解读。
“我拍摄以一辆新的丰田威驰轿车及每个月500令吉招亲的视频,有些人或许觉得500令吉不足以过活,但一些丈夫却从来没有给过妻子一分钱,因此我觉得每个人都有本身的看法。”
针对“不喜欢肥肥的女生”的视频,遭到网民讨伐,尤其是女性,江昭上最终在内部施压下,唯有在两天后删除该视频。
身为一名律师,江昭上指出,其视频都尽量避免与职业相关,同时也避开谈政治,毕竟比较敏感,同时也不超越法律界限。
基于他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些人也找他拍摄广告或代言,不过他因为兴趣才拍摄视频,并非志在赚钱,因此婉拒了不少赚钱的机会。
近期也有一些网络赌博负责人接洽江昭上,唯后者认为非法赌博活动不正当而推掉。
他直言,除了受邀出席“叫我男神”综艺节目,也有受邀拍摄电影,目前在接洽中,不排除未来会拍摄电影,走向娱乐圈。
禁止上载色情电影及宣传品
律师吴汉坤也提醒网民禁止上载色情电影及相关宣传品,避免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条文,罪成可被罚款最少一万,或最高被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滥用网络作为平台,以传播含有色情、虚假、具威胁或攻击内容的网民,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吴汉坤表示,根据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0条文,任何人取得/接触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条文,接触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为一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观看或传播儿童色情物品。”
他举例,若一个人收到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电邮附录时,即刻删除则无罪,若没有删除或者继续观看,就会触犯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令第4(a)条文申明,若主角扮成儿童,也一样归类为儿童色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