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9日讯)男子性侵亲生女儿被判监28年及9鞭,因不满刑罚提出上诉,惟今日遭诗巫高庭驳回上诉,反加重其中两项控状刑罚,总刑期提高至32年监禁及9鞭。
被告德曼沙瑞,现年40岁。他于2025年9月23日在地方法庭面对两项对当时年仅8岁10个月的女儿实施乱伦性行为,以及一项违反自然秩序性行为(肛交)的控状,分别被判10年监禁及3下鞭刑、10年监禁及3下鞭刑,以及8年监禁及3下鞭刑,刑期分开执行,共须28年监禁及9下鞭刑。
被告因不满地庭的判决,透过律师入禀高等法庭提出上诉,要求第二及第三项控状的刑期同时执行,理由是两项罪行发生在同一场遭遇中;同时认为原判28年总刑期过重。
控方:严重儿童性罪案须具阻吓性
副检察司马克肯尼斯内托在陈词时指出,3项刑罚分开执行是合理的,因案件涉及严重罪行及公共利益,而且涉及不同的身体侵害,并有医疗证据显示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
他指出,28年总刑期并不应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在公共利益及保护社区的考量下,严重儿童性侵案件有必要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他进一步指出,地庭当初判处两项刑事法典第376B条控状各10年监禁时,未有考虑被告与受害者是父女关系。
根据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6条,违反与儿童之间的信任关系,可面对额外的刑罚,因此要求高庭行使修订权力,提高两项控状的监禁刑期。
高庭:首两项刑期各加2年
高庭司法专员梁仁渊今日在判词中指出,虽然第二及第三项控状是在同一场发生,但案情显示,被告两度侵犯女儿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并造成处女膜及肛门撕裂。
承审法官指出,诗巫涉及儿童性罪案的案件数量令人关注,因此有必要对这类罪案判处更严厉及具阻吓性的刑罚,并认同地庭裁定所有刑期分开执行。
至于首两项乱伦罪,高庭指出,地庭判处各10年监禁时,未有考虑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6条中,对违反儿童信任关系的额外刑罚。
法庭认为,亲子关系属最密切的信任关系,因此将首两项罪名刑期各增加2年。
高庭最终维持第三项罪名的8年监禁及3下鞭刑,并将首两项罪名(乱伦)各改判12年监禁及3下鞭刑,3项刑期分开执行,被告共须服刑32年及9下鞭刑,上诉也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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