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5日讯)一名母亲和12岁女儿于5年前遭两头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因而提出疏忽诉讼索赔,今日获地庭宣判胜诉,获赔22万3000令吉。
芙蓉地庭法官苏丽塔在判决中表示,叶秀玲(译音)和陈洁莹(译音)成功向狗主人林翠婷(译音)提出索取赔偿损失。
“在母女俩所获得的22万3469令吉60仙赔偿金额中,包括叶女士(母亲)11个月的收入损失8万8000令吉、多处受伤8万7000令吉;陈洁莹(女儿)8000令吉,以及特殊损害赔偿3万6469令吉60仙。”
法官苏丽塔指出,母女俩成功证明两只狗确实由林女士保管、照顾、控制和拥有,而林女士违反了照顾义务,导致母女俩意外遭到袭击。
法官日前在法庭网站发布长达39页的判决书中表示,为此,法庭裁定被告百分百过失,应对造成两名原告受伤而负责。
法官苏丽塔于 7 月 15 日做出口头判决,但在狗主林女士向高庭提出上诉后,随即发布完整的书面判决。
根据案情简述,叶女士是一名自顾美容师和美容顾问,事件发生也于2019年4月27日,地点在森州芙蓉附近的Kepayang Heights。
在遭遇恶犬袭击中,叶女士试图透过拥抱来保护女儿免受袭击,其中一只狗咬住她的手,直到邻居听到母女的尖叫声赶来帮忙才获救。
法官在判决中表示,狗主林女士承认这些狗是从另一名亲戚手中接管并由她照顾,而且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她的狗攻击路人。
苏丽塔指出,林女士也知道这些大型狗的品种和习性,是具有攻击性而闻名,狗的训练师和兽医官的供证也证明这一点。
苏丽塔还表示,林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她的罗威纳犬在较早前的事件中,也曾咬死邻居的狗。
“最终,被告(林女士)应该意识到问题,并从第一起事件中吸取教训。”
她表示,被告很明显是了解其狗具有严重的攻击行为,以及它们会咬人或攻击人类的险恶倾向。
法官也指出,林女士也承认并表示,事发时这些狗是被释放的,无人看管,也没有监督。
法庭称,在这起事件中,被释放的狗是从林家中跳出来,部分原因是林家未能加固她家的防范措施,导致这对母女遭受狗袭击。
法庭也注意到林女士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认罪,可作为可采纳的证据,她曾抵触刑事法典第289条文(疏忽看护动物而导致他人受伤)而认罪,被罚款3500令吉。
法庭也表示,林女士在辩词中表示其狗遭受挑衅的说词不可信,因为当时仅有7岁的女孩,手中未拿木棍,但却第一个被罗威纳犬攻击。
法官表示,如果确实存在挑衅行为,那么第一个遭受恶犬袭击的应该是母亲,而不是小女孩。
这对母女的代表律师是克里斯纳达鲁玛和英德兰,林女士的辩护律师则是来自 Messr S N Fam and Co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