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5日讯)警官被控谋杀中学生案,怡保高庭今天聆听控辩双方就警官保释候审的申请陈词后,决定拒绝其保释申请。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布宾达星指出,法庭发现,此案没有任何特殊理由或情况,让法庭批准被告保释候审的申请。
被告莫哈末纳兹里是隶属吉打州警察总部警阶为副警监的警官,于2023年12月15日中午12时5分至12时40分,在靠近佳迪国中佳迪花园一路处,导致17岁慕哈末扎哈里菲死亡,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
警方于去年12月18日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提控被告,被告否认有罪。今年3月21日,怡保推事普妮达批准阿再尼占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7A(1)条文,将案件转移高庭审讯的申请。
在今天的保释候审申请陈词中,被告辩护律师黎协龙指出,被告作为一名警官,在法庭和监狱之间的途中会遇到危险。
他指出,在被送往太平监狱之前,被告会被安置在甘文丁的过渡监狱,那里的囚犯混杂,辩方律师已就此事致函给监狱部门,要求将被告关在太平监狱的单独牢房里。
他表示,控方没有在案件叙述中具体指出被告犯下《刑事法典》哪一部分罪行,被告作为一名警察有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并且没有发生任何犯罪事件。
他说,此案死者在学校附近造成骚乱和危险,而在案件的叙述中,犯罪行为是在学校附近制造骚乱并高速行驶,作为警察的被告于是展开追捕。
他表示,被告不认识死者,根本没有任何谋杀动机,而且被告没有潜逃风险,也不会打扰证人。
针对此,检控官阿再尼占阿都阿兹副检察司则表示,被告并未在其宣誓书中提及从法庭转入监狱期间的安全问题。
他说,被告唯一投诉是最好让其保释外出,这样被告就可以与律师团会面,但监狱没有阻止或禁止被告会见律师。
他也表示,检控方无需在案件叙述中具体注明是哪项罪行,而只需证明《刑事法典》第302条文的罪行,就如案件叙述,发生了一场追逐和撞车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
他说,检控方将在审判期间提供陈述,同时还有法医证据、行车记录器(录影)和闭路电视录像,显示被告已经超速行驶。
“被告不认识受害人的理由无关紧要,控方可证明有人死亡,而目前不是要证明犯案动机的阶段,这将由法庭在审判期间做出裁决。”
检控方包括阿再尼占阿都阿兹、纳斯鲁哈迪阿都嘉尼及罗晴惠(译音)副检察司;被告辩护律师团包括黎协龙、林智超、林谨雯、王仙蒂(译音)及古汉,死者家属旁听律师拿督万阿兹米尔。
5月14日,此案在怡保高庭过堂时,高庭已定于11月4日至8日、11月11日至15日、12月2日至6日、12月9日至13日、明年1月6日至10日、1月13日至17日,为案件审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