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2女子因涉嫌10年前虐待非法雇用的印尼女佣,表罪成立,安邦地庭今日谕令2被告需出庭自辩。
地庭法官万莫哈末诺里山是在控方成功举证56岁被告黄苏萍及53岁桑育连(人名皆音译)罪名后,做出上述判决。
诺里山表示,证据显示受害者受到两名被告剥削及施暴力。
“受害者同意当女佣而非沙包。”
他表示,第一名被告黄苏萍将受害者带到家中当女佣,而根据受害者证词,被告强迫她吃辣椒酱配白饭,裸体做起立蹲坐,禁止关门洗澡、在狗碗里吃东西,并受到殴打和威胁。
“第二名被告看到第一名被告的行为后,没有制止其行径,反而殴打受害者,他们也没将受伤的受害者带到诊所治疗,而是提供盐水清洗伤口。”
他表示,受害者梅莉恩斯在证词中表示,她被2名被告关押、恐吓和威胁,并被禁止和警告不要与他人见面和交谈以寻求帮助。
“被告的邻居作为控方第5名证人也提供证据,称其晚上到凌晨都听到有人哭泣,并获得一张来自受害者的小纸条,得知其非常难过且受到威胁,直至受害者于2014年12月20日获救。”
“他也在证词中表示,他看到受害者的脸部肿胀后,感到非常惊讶。”
诺里山指出,受害者伤势也得到了第10名证人的证词的支持,他是一位专家证人,这名证人指出受害者伤势,是由于殴打和脚踢造成的,受害者的鼻子被打断,全身受伤。
他表示,受害者在没有工作证下受雇,并且发现受害者需长时间工作,而雇主也没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且无休假,同时自由受限并始终处于恐惧之中。
根据第一项控状,2名被告被指于2014年4月份至同年12月20日在班丹再也班登7道的一间房屋内,拐卖当年32岁的受害者梅丽恩斯,以经行劳动剥削目的,两人因而抵触《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令》第13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条文同读。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20年的监禁及罚款。
而第二项控状则指2名被告在同一时间及地点,在没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雇用女佣,因此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5B(1)条文(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条文同读),罪成可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12 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案将于8月19日审讯。
不过,法官在发现控方未能就严重伤害和企图谋杀的指控提出足够举证后,裁定另外两项指控无罪。
他在做出裁决时表示,指控中指定的钳子没有提交给法庭,而相关指控只是基于受害者自己的证词,而没有其他证人的证词支持。
被告黄苏萍被指于2014年4月11日至同年12月20日在同一地点,使用钳子拔出梅丽恩斯的四颗牙齿,故意对梅丽恩斯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抵触《刑法》第326条文,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
被告黄苏萍也被指于同年12月20日傍晚6时在同一地点,试图杀害梅丽恩斯,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可判处20年监禁
起诉由副检察司 阿尼沙负责,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为皮卡斯。
此前,由于控方证人未出庭,两名被告曾于2017年7月28日和10月26日两次庭审中,被判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然而她们于2023年1 月6日再次被面对提控。
来自印尼西爪哇受害者梅丽恩斯在诉讼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正义得以伸张前,她是不会放弃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