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0日讯)承包商被控7年前三度性侵未成年养女,今日遭麻坡地庭法官宣判表面罪名成立,并被谕令必须出庭自辩。
根据之前的控状,现年46岁的被告共面控三项指控,被控于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三度性侵当年年仅16岁的养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以及鞭刑。
根据案情,受害少女为被告妻子的学生,因被告与妻子没有孩子,收养受害人,之后也经受害人家属同意后,被告及妻子才将受害人带回家,惟被告却干下兽行。
此案是于2018年开始审讯,期间控方共传召10名证人供证,包括受害人养母、法医及查案官等。
承审法官阿布峇卡今日宣读判词时表示,法庭是基于此案控方第三证人即受害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加上在床单上发现的精液污迹证实属于被告,以及被告及受害人之间的手机聊天截图,印证被告罪行。
法官强调,法庭是基于上述罪证,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须于8月21日、9月3及4日出庭自辩。
法官告诉被告,他有3个自辩的选择方式,包括保持缄默;在犯人栏内不须宣誓及不受控方的质盘问下自辩;证人栏宣誓自辩,须接受控方的盘问。
被告代表律师慕尼拉纳吉哈表示,其当事人即被告选择在犯人栏内宣誓自辩。
此案主控官为达尼尔慕尼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