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24日讯)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第一航站枪击案嫌犯今日在地庭面对7项罪控,包括持有枪械罪,一律否认有罪。
在一家旅行社任职经理的被告哈菲祖(38岁)今日在法官聂哈比里面前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及要求展开审讯。
此案主控官是丹州检控组主任慕哈末扎基、阿末法依兹菲特里及茜蒂依达芭尤副检察司,被告则没委任辩护律师。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在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据第2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206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3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4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内,作出上述三项罪行。
根据第4至第6项控状,被告被指控拥有3张属于其他3名年龄为29岁、34岁及35岁人士的身份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7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短一至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
哈菲祖在庭上要求予以保释及打电话委任律师。
法官聂哈比里不允许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项控状之下获保释,但准许被告在拥有他人身份证的三项控状和拥有假车牌的控状之下,各别以1万令吉保外。
然而,法庭批准把被告延扣在双溪毛糯监狱,并择定5月23日重新过堂,以进行案件管理及委任律师。
哈菲祖涉嫌于4月14日凌晨1时30分,KLIA第一航站大厅向等候朝圣者返国的妻子开两枪,当中一枪落空,另一枪则击中妻子雇佣的一名保镖腹部,他在事发后逃走
哈菲祖于4月15日下午约3时在哥打峇鲁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