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丰15日讯)8名印裔青年涉嫌非法集会和滋事伤人,今日被提控上和丰推事庭,其中3名被告俯首认罪,被判罚款2000令吉,若未能缴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作为替代。
8名被告都来自和丰,从事拖车及洗车业等。其中3名被告,即隆革斯华兰(22岁)、迪纳卡能(22岁)及阿卡斯古玛(24岁),在通译员以泰米尔语宣读控状后,在推事鲁努阿西法面前承认有罪。
另5名被告则否认有罪,即古拿斯加兰(21岁)、洛根(21岁)、伊格尼斯劳(26岁)、纳加拉(22岁)及纳惹斯(23岁)。
控状指8名被告于3月11日,晚上9时30分至11时15分之间,在敦善巴丹花园大路旁的一座小庙旁非法集会,共同致伤一名28岁印裔男子阿温拉奈。
因此,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149条文(破坏公物),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一年或最高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庭上,3名被告在承认有罪后,要求法庭轻判,并提出各项原因要求法庭考量,包括仅在洗车中心担任助手,每天收入仅约30令吉。
惟主控官维迪耶士瓦丽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判予最高刑罚,因为受害者在案发后受到很大的伤害,浑身是血,头部、手指和身体背部需要缝针。
最终,推事判每人罚款2000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作为替代,而被告则选择缴付罚款。
至于否认有罪的5名被告,推事允许以25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定4月15日重新过堂,以及让被告委任辩护律师。
早前,媒体报导,警方于3月11日晚上约11时25分,接获投报指有人受伤,巡警赶往现场时,发现一名男子受伤躺在路边,于是将伤者载往医院救治。
警方调查发现,伤者是要前往寻找哥哥,岂料被一群骑摩哆的男子殴打而受伤。